[案例]
林小美、林小东是姐弟关系。2013年林小东因购买房屋向林小美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借条没有写明借款期限或者还款时间,林小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了资金。2018年10月,林小美打电话及发手机短信催促弟弟在2018年年底前归还所欠的20万元借款。2019年1月1日之前林小东向姐姐归还了5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还。
2022年5月,林小美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小东立即偿还借款150,000万元。
被告林小东辩称,其向原告借款的情况属实,但是现在由于生意失败,无力还款;而且原告现在要求还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原告出借20万元、被告已还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双方在确立民间借贷关系时虽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者还款时间,但原告2018年10月明确要求被告在2018年年底前还清20万元欠款,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未归还的15万元欠款,原告作为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所以应该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15万元借款的三年诉讼时效。而原告2022年5月才提起本案诉讼,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小美的诉讼请求。
林小美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债权人来说,必须重视诉讼时效制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债权的安全。对于有约定借贷期限或还款时间的债权,应该及时催收、展期或者通过诉讼、仲裁方式维权。在债权面临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债权人可以通过采取下列措施中断诉讼时效:
①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
②通过有效的书面形式向债务人催收欠款。
③督促债务人签订新的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作出新的还款承诺。
另外,对于没有约定借贷期限或还款时间的民间借贷,其诉讼时效应遵循“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的原则。只有在出借人明确还款期限或者借款人拒绝还款,债权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才能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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