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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B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一稽 罚 〔2022〕 1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司取得广东***医药有限公司2015年开具的69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虚列成本的行为,属于偷税。

你司取得广东***医药有限公司2015开具的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0,发票号码-,-;发票代码40,发票号码-;发票代码30,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为“消食化积口服液、哈药六牌钙加锌口服液、保灵牌孕保口服液……”等10种药品,发票金额合计6773760.75元,发票税额合计1151539.25元,价税合计7925300.00元。

该69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你司取得上述69份发票于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共申报其中66份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1100582.84元。

经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前往你司调查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与你司的交易情况后,你司于2016年10月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904538.05元,于2018年6月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96044.79元,并于转出当月申报缴纳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你司取得上述69份发票于2015年度结转成本6474017.16元,2016年度结转成本350700.00元(发票代码30,发票号码-未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在2016年度结转成本),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你司2016年10月转出的904538.05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列入库存商品,并结转至当年度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2018年6月转出的196044.79元,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成本”科目贷方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方,不影响税前利润及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经我局检查,你司取得上述69份发票提供的库存商品明细账、多份《情况说明》前后不一致,我局检查人员到你司复印并由你司在2020年7月29签名及盖公章确认的2015年度库存商品明细账年初余额为借方1258904.41元,年末余额为借方381538.71元,但你司2020年9月14日提供的2015年度库存商品明细账显示年初借方余额.81元,年末借方余额.11元,经查看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你司2016年资产负债表,显示存货年初余额381538.71元,年末余额4504605.64元。而你司2020年9月14日提供的2016年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中存货年初余额.11元,年末余额.04元,涉嫌提供虚假证据;

你司取得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货物名称共有10种药品,金额合计6773760.75元,而你司2015至2016年度销售货物开具发票中仅有9份发票货物清单包含上述发票所记载的药品,发票金额合计218442.51元,且账簿凭证中未发现销售上述相关货物的出库单据,货物购销严重背离;

你司取得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上述69份发票通过转账支付款项,但于款项支付当天即回流至原股东饶某账户合计7785297.00元,涉嫌虚构资金往来

你司2020年9月14日提供《情况说明》称:上述回流资金是退货款,广东***医药有限公司的货物在2016年10月和11月退货后,货款7700500.00元由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陆续退到原股东饶某的私人账户,以抵减你司对原股东饶某的欠款7468100元

但原股东饶某账户收到上述回流资金的时间均为广东***医药有限公司收到你司货款的当天(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与你司所述收到退货款时间不一致;且你司不提供原股东饶某收取退款的账号流水,提供的收款收据非制式收据,提供的“其他应付款--饶某”的账簿凭证中未有你司收到原股东饶某借款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且经我局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司2016年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其他应付款”科目年初余额258133.30元,年末余额121133.30元,远小于上述回流款项7785297.00元。

综合上述证据,对你司所述购进广东***医药有限公司货物并退货的说法不予采纳,认定你司与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不真实,你司与广东***医药有限公司的交易属于虚假无货交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司2015年至2018年的相关账簿、凭证、报表;(2)你司公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公账、相关中间人、原股东饶某的银行流水以及人民银行反馈的银行流水电子数据;(3)你司总经理林某、会计彭某、仓库管理员邓某、原股东饶某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情况说明》;(4)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丰良税务分局提供的已抵扣证明材料;(5)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附件资料;(6)上述69份虚开发票的抵扣联、发联票及货物清单原件以及《购进广东***医药有限公司货物统计表》、《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发票数据》、《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发票抵扣情况》。上述证据证实你司取得广东***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的69份发票用于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的规定,认定你司取得上述69份虚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00582.84元并结转成本7729255.21元(6474017.16+350700.00+904538.05)的行为属于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偷税,决定对你司少缴的税款处60%的罚款。

你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纳2015年5月至12月增值税合计1100582.84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5029.12元(100582.84×5%,尾数因各笔税款四舍五入存在差异)。你司取得广东***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的69份发票在2015、2016年度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纳2015年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调增你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474017.16元,调增后你司201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685988.63元((6474017.16+269937.36)×25%),已缴纳47239.04元,应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638749.59元;应调增你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55238.05元(350700.00+904538.05),调增后你司2016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415687.18元((1255238.05+407510.67)×25%),已缴纳101877.67元,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13809.51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司处增值税罚款660349.70(1100582.84×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3017.46(55029.12×60%)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罚款983249.75(1638749.59×60%)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罚款188285.71(313809.51×60%)元。增值税罚款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见下表:税款所属期 增值税额 增值税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 2015年5月 49823.10 29893.86 7636.18 4581.71 2015年6月 114808.04 68884.82 14376.94 8626.16 2015年7月 112955.59 67773.35 5078.19 3046.91 2015年8月 164260.70 98556.42 2491.16 1494.70 2015年9月 116907.63 70144.58 5740.42 3444.25 2015年10月 152723.93 91634.36 5647.77 3388.66 2015年11月 287539.72 172523.83 8213.07 4927.84 2015年12月 101564.13 60938.48 5845.39 3507.23 合计 1100582.84 660349.70 55029.12 33017.46

罚款金额(万元): 186.490262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