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本期新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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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主体 |
(2021)闽0581执5157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柳芳租金59109.99元;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59109.99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柳芳;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158号 | 支付货款2312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福建思她美容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亿源美科技有限公司,谢忠亮 |
(2021)闽0581执5159号 | 扣押在案的银行卡5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 被执行人:柏双艳 |
(2021)闽0581执5160号 | 偿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287731.76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被执行人:唐宏军 |
(2021)闽0581执5161号 | 祝文政、叶显爱、许洪波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845元,以及退出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1340元,发还被害单位福建省石狮市通达电器有限公司。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由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叶显爱,许洪波,祝文政 |
(2021)闽0581执5162号 | 应支付货款275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陈昌生; 被执行人:卿玉兰,胡大伟 |
(2021)闽0581执5163号 | 偿还偿还借款本金299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元 |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被执行人:王辉煌,万玲,何小忠 |
(2021)闽0581执5164号 | 偿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7560.82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被执行人:骆爱莲 |
(2021)闽0581执5165号 | 偿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99989.23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被执行人:尤雅玲 |
(2021)闽0581执5166号 | 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蔡志强; 被执行人:陈文围 |
(2021)闽0581执5167号 | 支付货款44640元 | 申请执行人:杨华光; 被执行人:蔡金钟 |
(2021)闽0581执5168号 | 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蔡文富; 被执行人:潘维军 |
(2021)闽0581执5169号 | 支付货款47569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仁燕布料商行; 被执行人:李木根 |
(2021)闽0581执5171号 | 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及被冻结的银行卡内的赃款人民币十七万四千九百五十一元七角二分,发还被害单位晋江市鸿森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黄荣坚 |
(2021)闽0581执5172号 | 支付代垫款176392.75元及违约金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凤 |
(2021)闽0581执5173号 | 支付代垫款109298.8元元及违约金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庄少辉 |
(2021)闽0581执5174号 | 支付代垫款122411.24元及违约金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少聪 |
(2021)闽0581执5175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立即支付张洪租金46177.1元,并以三个月租金11544.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别计付自2020年8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46177.1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张洪;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176号 | 支付代垫款30790.45元及违约金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胜萍,黄之贵 |
(2021)闽0581执5177号 | 支付代垫款30149.84元及违约金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宏伟 |
(2021)闽0581执5178号 | 支付货款637392元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嘉信毛绒布店; 被执行人:施建约 |
(2021)闽0581执5179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郭晴清租金52861.05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52861.05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郭晴清;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180号 | 支付货款6022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丁金远; 被执行人:蔡彬彬 |
(2021)闽0581执5181号 | 支付货款354975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金丝鹿服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蒋雪松 |
(2021)闽0581执5182号 | 支付货款48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林瑞庭; 被执行人:蔡忠飞 |
(2021)闽0581执5183号 | 应支付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申请之日为102000元) | 申请执行人:蔡建军; 被执行人:陈建明 |
(2021)闽0581执5184号 | 支付款项73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温举科; 被执行人:谢志向,福建省志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185号 | 应支付货款585291元及利息、代理费7000元 | 申请执行人:蔡奕圣; 被执行人:蔡松涛 |
(2021)闽0581执5186号 | 支付加工款20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林志慨; 被执行人:林栋梁 |
(2021)闽0581执5187号 | 支付货款58588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新世纪钮扣店; 被执行人:泉州市谷翼崎服饰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188号 | 应支付款项279000元及利息(暂计至申请之日为179000元) | 申请执行人:黄展辉; 被执行人:杨培鍫,李惠可 |
(2021)闽0581执5189号 | 支付承揽款17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陈万远; 被执行人:袁先平 |
(2021)闽0581执5190号 | 支付货款38299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龚晴媚; 被执行人:洪宏源 |
(2021)闽0581执5191号 | 一、吴锦波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追缴吴锦波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连同扣押在案四川省三台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吴锦波 |
(2021)闽0581执5192号 | 苏云昭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被执行人:苏云昭 |
(2021)闽0581执5193号 | 应支付6982元 | 申请执行人:林来珠; 被执行人:陈孝林 |
(2021)闽0581执5194号 | 一、薛友泉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追缴被告人薛友泉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薛友泉 |
(2021)闽0581执5195号 | 一、李永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孙正威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追缴被告人李永、孙正威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孙正威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孙正威,李永 |
(2021)闽0581执5196号 | 一、郭护登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追缴郭护登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郭护登 |
(2021)闽0581执5197号 | 赖文加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 被执行人:赖文加 |
(2021)闽0581执5198号 | 一、龙飞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追缴龙飞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龙飞 |
(2021)闽0581执5199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谢青龙租金59279.54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59279.54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谢青龙;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00号 | 何永旭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被执行人:何永旭 |
(2021)闽0581执5201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刘洪伟租金262348.5元;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262348.5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刘洪伟;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03号 | 邱华水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被执行人:邱华水 |
(2021)闽0581执5204号 | 应缴交罚金15万元 | 被执行人:石狮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05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洪美玉租金195136.75元;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195136.75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洪美玉;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06号 | 支付加工款69061.4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杨勋; 被执行人:欧阳相礼 |
(2021)闽0581执5207号 | 一、许天友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许天友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31000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蔡木金人民币20000元、潘雪芳人民币20000元、许振相人民币65500元、张和平人民币200000元、吴光猛人民币83000元、蔡凤萍人民币30000元、许文献人民币22500元、蔡婉阳人民币60000元、申秋华人民币12500元、施环环人民币17500元。 | 被执行人:许天友 |
(2021)闽0581执5208号 | 一、卢朗次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卢朗次与同案犯卢建业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九十三万四千一百七十五元(详见附表)。 | 被执行人:卢朗次 |
(2021)闽0581执5209号 | 一、潘永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潘永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潘永 |
(2021)闽0581执5210号 | 偿还借款本金235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唐宁; 被执行人:唐丰收,王娟 |
(2021)闽0581执5211号 | 一、 张火炳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张火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张火炳 |
(2021)闽0581执5212号 | 王立锅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被执行人:王立锅 |
(2021)闽0581执5213号 | 应缴交罚金4万元 | 被执行人:吴亲运 |
(2021)闽0581执5214号 | 赖志强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被执行人:赖志强 |
(2021)闽0581执5215号 | 林贵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执行人:林贵水 |
(2021)闽0581执5216号 |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八百六十二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吴亲运,石狮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17号 | 支付货款1744918元及延迟利息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金兴皮革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狮市东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许杭伍 |
(2021)闽0581执5218号 | 曾祥生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执行人:曾祥生 |
(2021)闽0581执5219号 | 胡志遵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执行人:胡志遵 |
(2021)闽0581执5220号 | 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卢家威; 被执行人:蔡建波,周壹如 |
(2021)闽0581执5221号 | 支付货款43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林志慨; 被执行人:林荣显 |
(2021)闽0581执5222号 | 支付定作款24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林志慨; 被执行人:林大塔 |
(2021)闽0581执5223号 | 支付货款744032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龙毅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日和时装有限公司,蔡满载 |
(2021)闽0581执5224号 | 支付租金64469.35元及违约金 | 申请执行人:邱国衍;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25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陈细伐租金74188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74188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陈细伐;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26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刘依豪租金28653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28653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刘依豪;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27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林宇租金388617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388,617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林宇;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28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陈实、阮俊英租金112941.25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112941.25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陈实,阮俊英;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29号 | 应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洪秀燕,李嘉兴,陈丽娜; 被执行人:泉州市高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30号 | 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黄文深 |
(2021)闽0581执5231号 | 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吴海棠; 被执行人:杨东福,陈婉彬 |
(2021)闽0581执5232号 |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孙书华 |
(2021)闽0581执5233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林建来租金80845.25元;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80845.25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林建来;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34号 | 扣押在案的麻将二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张华国 |
(2021)闽0581执5235号 |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及赌资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吴华储 |
(2021)闽0581执5236号 | 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手机卡二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谭可金 |
(2021)闽0581执5237号 | 支付货款47500元 | 申请执行人:施振华; 被执行人:吴万福,泉州疆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38号 |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六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赵友勇,曾金根,任红兵 |
(2021)闽0581执5239号 |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螺丝刀、剪刀各一把、手电筒一只、口罩一个、手套、脚套各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余波 |
(2021)闽0581执5240号 | 扣押在案的“牌九”一副、骰子三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洪传飞,洪维顺 |
(2021)闽0581执5241号 | 偿还借款本金116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 申请执行人:吴龙志; 被执行人:邱丽真,蔡芳彬 |
(2021)闽0581执5242号 |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董欣想、刘天赠的手机三部及赌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刘天赠,董欣想,黄太忍 |
(2021)闽0581执5243号 |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吴志补 |
(2021)闽0581执5244号 |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四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赵光会 |
(2021)闽0581执5245号 | 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高德炯 |
(2021)闽0581执5246号 | 支付征地补偿款15万元 | 申请执行人:黄栋梁; 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苏厝村民委员会 |
(2021)闽0581执5247号 | 支付征地补偿款30万元 | 申请执行人:黄栋梁; 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苏厝村民委员会 |
(2021)闽0581执5248号 | 支付征地补偿款30万元 | 申请执行人:黄栋梁; 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苏厝村民委员会 |
(2021)闽0581执5249号 | 支付征地补偿款300000元 | 申请执行人:黄栋梁; 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苏厝村民委员会 |
(2021)闽0581执5250号 | 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杜煌点 |
(2021)闽0581执5251号 | 支付货款48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周金墩; 被执行人:叶钦杰 |
(2021)闽0581执5252号 | 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25125.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杆头支行; 被执行人:石龙 |
(2021)闽0581执5253号 |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李浪 |
(2021)闽0581执5254号 | 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陈煜 |
(2021)闽0581执5255号 | 扣押在案的麻将四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李正东 |
(2021)闽0581执5256号 |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宋天和 |
(2021)闽0581执5257号 | 扣押在案的赃物麻将一副、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张久波 |
(2021)闽0581执5258号 | 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假冒“阿迪达斯”品牌球拍五百支、假冒“威尔逊”品牌球拍二十八支、假冒“邓禄普”品牌球拍二百四十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陈召平 |
(2021)闽0581执5259号 | 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假冒“安踏”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二百五十八件、领奖服套装七百五十套、“安踏”商标标识一万零七百一十八个、热压机三台及用于销售假冒“安踏”注册商标服装的台式电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万映波 |
(2021)闽0581执5260号 | 扣押在案的赃物麻将一副、空白单据二本、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詹仁祥 |
(2021)闽0581执5261号 | 1、强制被申请人陈培灿、黄秀宽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79568.49元及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56199.07元,并按编号为HT《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培灿,黄秀宽,陈祥明 |
(2021)闽0581执5262号 |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银行卡5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焦晨欢 |
(2021)闽0581执5263号 | 1、强制被申请人蔡碧真、蔡小福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9272.20元及自2020年3月1日起至结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江支行; 被执行人:蔡碧真,蔡小福,蔡金对,谢秀芬 |
(2021)闽0581执5264号 | 应支付申请人的合同款人民币4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25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被执行人:张华荣 |
(2021)闽0581执5265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蔡文溢租金24935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24935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蔡文溢;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66号 | 应赔偿122405.6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申请执行人:黄恒跃; 被执行人:陈保成 |
(2021)闽0581执5267号 | 偿还投资款5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申请执行人:蔡晓坤; 被执行人:刘慧娴,张宏 |
(2021)闽0581执5268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李培娥租金70364.1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70364.1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李培娥;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69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付薛建华租金55777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55777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薛建华;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270号 | 应支付货款113925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元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昌玛服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魏永胜 |
(2021)闽0581执5271号 | 应支付工程款共计4399656元及利息、鉴定费65478元 | 申请执行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狮市第三实验小学复光校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相关规定,现责令下列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是申报财产,并自即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法院执行服务中心领取执行通知,逾期,视为送达。
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并对其持有的出入境证件予以宣布作废(请注意:即便是履行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原有出入境证件也无法直接恢复有效,而是需要重新办理证件,后果很严重,请被执行人三思!!!)、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请参阅:http://shixin.ssfy.gov.cn。联系电话:0595-。(本期执行依据主文内容较长,请自行访问执行文书公开网获取详细内容)
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