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裁决,此案是大方县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裁判的第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陈某于2018年9月23日向原告任某某借款63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之前,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陈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任某某向大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任某某借款本金6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编辑:郑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