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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典型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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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王X,男,34岁,身份证号:6X,家庭住址:天海市南湖镇12号,联系电话:XX

被告:杨E,女,56岁,身份证号:152X,家庭住址:天海市北关十三号楼2号,联系电话:130XX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二十万

元整。

2.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每月给付利息为三千元整)按照一分五的利息计算,从2021年6月开始计算,共计六万元整。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被告声称用于偿还债务及周转,使用时间为两年。但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给付。原告无奈下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天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

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X与杨E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纠纷,于2023年2月17日经天海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杨E自愿偿还王X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承担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

2023年3月1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于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70000元及利息;于2025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80000元及利息。若杨E未按上述约定数额及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王X可以申请执行全部借款本息;

二、王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

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X与杨E于2023年2月17日经民勤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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