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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滕某某称双方原是一般朋友关系,在北京的KTV里相识,被告李某称双方原是情侣关系。2018年至2020年期间,滕某某陆续通过、支付宝向李某出借款项共计139000元,但李某认为滕某某给自己转的钱是恋爱期的赠与,不愿归还。

【审理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滕某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金牌律师郭安慧

【被告】:李某

【案由】:民间纠纷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滕某某借款本金139000元及利息。

由被告李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办案经历】:

在接受委托之后,我所律师积极与原告沟通,仔细查看双方的聊天记录,火眼金睛的郭律发现被告每次向原告发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后,原告随即以打款的行为承诺借款要约,且并不具有合同无效情形,故双方民间合同是成立的,最终帮助原告追回了借款。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时;

第二十八条 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