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的一起民间纠纷,诉之法院后进行调解。孰料法院存档的《民事调解书》与当事人手头的《民事调解书》竟然有多处不同。
东莞市江业实业投资的蔡锦江在2011年借款人民币2965万元,截止到2013年4月,应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高达人民币7500万元。
蔡锦江与人约定的还款期限未满,法院就开始立案并强制执行。律师按法定程序去法院调阅卷宗,发现竟有两份案号相同的《民事调解书》,以及两份《协议书》……广东省东莞市的这起民间纠纷案令人唏嘘。
惹来的官司
广东省东莞市的蔡锦江,独资了东莞市江业实业投资(简称江业公司),在东莞市塘厦镇投资兴建江业商业大厦,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
因建设大厦资金周转困难,蔡锦江于2011年12月9日与东莞当地人罗伟东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规定:蔡锦江向罗伟东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实际到账2965万),时间是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止。借款条件为月利息5%,其中3%以融资服务费的名义支付,直至所借款项还清之日止,并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另外2%作为借款利息支付,直至所借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所借款项半年内未还清,每天按照3‰支付违约金,直至所借款项还清之日止。
蔡锦江以自己拥有100%股权的江业公司作为质押,与罗伟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陈淑君(蔡锦江妻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江业公司的经理林焯幸作为借款资金的监管责任人,承担监管责任。
由于蔡锦江未能在上述《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罗伟东于2012年9月26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简称东一法院)提起诉讼。
蔡锦江的法律顾问何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蔡锦江不用与罗伟东调解,等待法院判决即可。因此蔡锦江明确告知东一法院不同意调解,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罗伟东诉状里的第四被告是林焯幸。后来罗伟东主动放弃追究林焯幸的监管责任,但要求林焯幸说服蔡锦江调解结案。
此时,何斌也一改初衷,力劝蔡锦江与罗伟东调解结案。因此,蔡锦江同意调解,并多次约何斌一起去法院参与调解,但何斌以自己忙为由拒绝,而叫其同事谢红生律师与蔡锦江一起去调解,并把谢红生当作陈淑君的委托代理人。
2012年10月31日,蔡锦江与谢红生和罗伟东及其代理人在东一法院进行调解。期间,蔡锦江将罗伟东代理人所起草的《协议书》内容告知何斌。何斌在电话里告诉蔡锦江,在江业公司没有盖章的情况下,签了这份协议是无效的,极力劝蔡锦江与罗伟东签订《协议书》。而当时谢红生签字,明确提醒蔡签字是有效的。
何斌又与谢红生电话沟通了长达半个小时。最后,谢红生、蔡锦江分别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谢红生在签名后面加注“陈淑君代理人”。
东一法院根据2012年10月31日由蔡锦江、陈淑君的委托代理人谢红生、罗伟东及其代理人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制作出(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786号一份《民事调解书》(简称第9786号调解书)。蔡锦江共需赔付对方本息4786万元人民币。
两份蹊跷的《民事调解书》
2013年4月3日,蔡锦江接到东一法院《执行通知书》,发现赔付金额为6784.491万。蔡锦江重新聘用廖律师为代理律师,廖律师按法定程序去法院调阅卷宗,发现竟然出现了两份文件号均为(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786号的《民事调解书》和两份《协议书》。
法院存档的《协议书》和《民事调解书》与蔡锦江手上持有的《协议书》及《民事调解书》各有几处差异。
《协议书》的签名和内容都有所不同。
签名上,蔡锦江持有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的《协议书》有罗伟东及其代理人刘燕的签名,也有蔡锦江本人及陈淑君的代理人谢红生签名。而法院存档的、于2012年12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没有蔡锦江及陈淑君代理人谢红生的签名,仅有何斌签名及罗伟东及其代理人刘燕的签名。
内容上,存档的《协议书》中增加了“上述款项,被告同意于2013年6月30日付清”及“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民间纠纷的处理,以双方签订的本协议内容为准”的内容。
同时,蔡锦江持有的《民事调解书》与存档的《民事调解书》除了字体、格式不同,内容也有差异。
蔡锦江持有的《民事调解书》与存档的《民事调解书》相比,前者陈淑君的委托代理人只有谢红生一人,而后者除了谢红生外,另外以校正章的方式增加了何斌;后者增加了“上述款项,被告同意于2013年6月30日付清”的内容,前者无此内容。
廖律师发现,2014年12月4日的开庭传票没有送达给原告的记录;送达给被告的方式只有张贴在蔡锦江、陈淑君的家门口的照片复印件,没有送达时间和送达人。
廖律师表示,代理人何斌存档的蔡锦江、陈淑君以及江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都是在蔡锦江、陈淑君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何斌伪造的。
2014年10月9日,陈淑君的委托代理人谢红生律师发表声明称:“本人在2012年12月4日并未到东一法院参与调解。”而存档于法院的2012年12月4日的《民事调解书》上,却赫然写着谢红生为参与调解的律师。
让人费解的司法文书
东一法院依据执行的《民事调解书》(伪造的调解书)明确写着“上述款项,被告(指蔡锦江、陈淑君及江业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但东一法院在2013年4月3日就作出了《执行通知书》(案号:(2013)东一法执字第3849号)。
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以及查封江业商业大厦都在2013年4月3日(即《执行通知书》下发日)完成。在执行通知书中没有给蔡锦江一个自动履行期限,而是要求即时支付。
蔡锦江发现,东一法院第二次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存在严重问题,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理现象,于是分别向东一法院的执行法官、信访部门、监察部门及正副院长提出书面反映,但都没有得到回应。
记者于近日到东一法院就此案进行采访,法院研究室李主任和信访李科长均表示,法官是依法办案,不存在违规行为。
执行背后故事多
蔡锦江告诉记者,自从2012年10月31日到法院签署《协议书》,虽然法律顾问何斌谎称没有江业公司的盖章协议无效,但他一直想办法尽快还钱。蔡锦江认为只有抓紧江业大厦的装修工程,完工后便能到银行贷款归还罗东伟。
2013年,江业商业大厦的装修工人春节前3天才。那时,大厦部分商铺已完成招商,再有两个月即可完工开业。
蔡锦江与罗东伟曾一起去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岭山支行贷款事宜,该行已答应江业大厦开业后可放贷款8000万,首期3000万。但此时,罗伟东经常带一些人员,以讨款为名干扰大厦装修工作,并扬言:“再花300万给法院,即可把整个江业商业大厦查封拍卖。”
蔡锦江以为已进入司法程序,本人也在积极履行,对罗伟东的话不以为然。然而,未等大厦装修工程完结,2013年4月3日(即《执行通知书》下达之日),法院便查封了江业商业大厦,并发布拍卖公告。
2015年1月15日,东一法院将银行评估价值为1.3亿的江业商业大厦以2900万起价,最后以4900万元落槌。整个拍卖过程不到半小时。
“整个拍卖过程时间短暂仓促,这分明是不给蔡锦江还款的机会,以达到江业商业大厦的目的。”廖律师愤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