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影响了,而且是对你不利的影响。接下来我们针对不同的诉讼参与主体分别说明一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依照程序会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的。
被告在收到上述手续以后,没有按照开庭传票上载明的时间、到达相应的法庭时,即视为放弃自己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法院完全可以正常地按照审判程序进行。
当然,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被告不在籍所在地居住,又无法通过其他手段,找到被告的时候,传票就没法直接送达了。那么,法院就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虽然被告不一定能够在相应的报纸上看到相应的开庭时间等信息,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也是有效送达的方式。
也就是说,即便找不到被告,也不影响整个诉讼程序的进程,更别提找到被告以后、被告不来应诉了。
民事诉讼是一种对抗式的诉讼,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各自提出相应的证据,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来决定采信何种证据、认定何种事实。
被告一旦放弃自己到庭的权利,就意味着放弃了自身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自身的权益保障不利。
尤其是对你所说的借款案件来说,很多事实就有可能依据原告所述的、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了。最常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关于“砍头息”的问题。从法律上而言,砍头息是不被许可的,在最终认定判决数额的时候,是需要去掉砍头息的。比如借条上是5万元,实际到手48,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只能认定为48,000元。这个时候如果被告不到庭,而原告不如实陈述的时候,最终法院只能认定为本金5万元。
二是关于已经偿还款项的问题。也就是在虽然没有全部还清,但是已经还了部分钱的时候。这个时候,原告也有可能“遗忘”还款的事实,而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这样,法院也只能依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了。
当然就是积极应诉了。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一是针对对方的起诉状,阐明自己的答辩意见,然后按照要求提交法院。
二是在开庭之前尽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三是在开庭时积极到庭,听明白对方所说的、看明白对方的证据,并且拿出自己的证据和主张。受当前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不能及时到庭,那么可以申请法院在网上开庭。
四是及时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的话,必须在15日内提起上诉。
五是一旦判决生效了,要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即便仍然认为判决仍有不对的地方,也要及时履行,同时尽快向法院申请再审,这个期限是6个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