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后“跑路”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偿还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一起借款时长达十六年的民间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原系经营烟酒生意的同行。2004年1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仅载明借款金额,对还款期限及利息均未做约定。后被告离开其住所地,原告催促多次还款后将原告电话“拉黑”。原告尝试多种方式多年找寻均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的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对所欠原告借款8000元,被告陈某应予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