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的一方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重要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接受货币一方”指的是依据借款合同,有权接收对方支付的款项的一方。具体来说,如果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则此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如果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时,则出借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在实践中,接受货币一方的确切位置会影响到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如果发生纠纷,原告(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在接受货币一方为标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争议内容来判断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对于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