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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受理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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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受理法院

管辖原则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约定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是明确并且具有排他性的,那么案件将由约定的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实践操作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那么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意事项

在提起诉讼时,原告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如果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理法院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由原告选择对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任何情况下,原告都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