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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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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例涉及的是情侣之间的财务纠纷。在这个案例中,晁某与岳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晁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刷卡等方式向岳某支付款项多达112万元,岳某也向晁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45万元未支付。双方发生矛盾后,晁某多次到岳某家中索要余款,岳某最终出具了借条,但称其与晁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转账往来属于赠与,并无借款意图。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判决岳某偿还晁某借款45万元。

法理分析

  1.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应理清财务关系,对因借贷产生的财物往来应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纷争。
  2. 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法院一般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案例二: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

本案例中,丁某原系盛泽某酒店服务员,陈某到该酒店消费,双方相识并开始交往。在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陈某先后向丁某转账47000元,另外还向丁某提供了购车定金及购车款共计71000元。陈某当庭表示小额转账和红包均系赠与丁某,不再要求返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基于陈某与丁某之间的特殊关系,陈某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陈某自愿向丁某给付案涉款项,相关证据并未体现双方将款项性质约定为借款,且在双方保持关系期间陈某未向丁某主张过还款。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陈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1.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2. 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吸收。一般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

案例三:恋爱中的转账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

本案例中,王一在刘珍工作的美容店理疗时与刘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交往的4个月中,王一多次向刘珍转款。其中刘珍以投资为由向王一借款累计12万多元,王一基于对刘珍的信任并没有要求刘珍出具借条。同时王一又为刘珍转款3万多元用于交付刘珍个人房贷、房租、生活费等支出。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王一遂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刘珍诉至法院。白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款项交付的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贷合意的成立。

法理分析

  1.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互相给付财物的现象比较普遍。一般来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转账备注有爱意词语或支付特殊金额的转款,往往认为具有赠与的性质,应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2. 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借贷双方款项交付的行为,还应当有双方真实的借款合意,即便是在恋爱期间,若确有借款合意,且实际给付了借款,双方就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应当按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偿还。

结论

以上三个案例展示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如何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借贷关系的成立。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在涉及金钱往来时,无论是情侣还是朋友之间,都应该保持清晰的财务记录和借贷协议,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