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会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问题。
法庭调查主要是由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以及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包括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到庭作证、鉴定人到庭、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勘验人到庭等。
法庭辩论是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的,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等。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这是在正式宣布判决前的重要环节,合议庭会根据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最终的判决结果。
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这是整个开庭审理程序的最后一步,也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时刻。
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写好起诉书、携带证据和书到立案并交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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