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借贷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准备提出败诉答辩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辩护:
首先,可以辩称在一审起诉状中,原告所述的借贷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存在出入。这可能是因为起诉状是由原告的律师代书,而律师在书写时对事实进行了简化,导致了一些出入。尽管如此,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原告对起诉的事实进行了纠正和变更,如实陈述了客观事实。
其次,可以辩称原告主张的部分借款证据不足。例如,原告主张的某笔借款只有双方的亲人证言、法院判决书和原告的陈述作为证据,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此外,一审法官在开庭时还曾尝试联系借款人确认借款事宜,这也说明了借款事实存在争议。
再次,可以辩称某些债务已经得到了清偿。比如,原告主张的某笔债务实际上是厦门房屋的欠款,而双方在2010年2月2日调解时就已经就房屋等纠纷问题达成了协议,各自出具了协议书、欠条等。既然房屋纠纷已有债权债务依据,上诉人不可能就同一问题再出具欠条。
此外,还可以辩称某些当事人不适格。例如,原告主张的债务实际上是夫妻之间的纠纷,而实际上签署欠条的是夫妻中的一方,另一方并未签署。尽管如此,双方在一审过程中均参与了诉讼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欠条的双方作为当事人并无不当。
最后,可以辩称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方可以在二审借贷纠纷中从多个角度出发,提出败诉答辩状,以期推翻或减轻一审败诉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