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成金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6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600元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131.32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维权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2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双方没有约定该费用的承担,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产生了该费用。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徐某与被告金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法院予以准许,并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由于被告金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第三个案例中,徐成金申请执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三个案例均涉及徐成金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在第一个案例中,徐成金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在第二个案例中,徐成金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在第三个案例中,徐成金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这些案件的结果各有不同,有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则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