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徐*起诉被告朱**、汤**,要求两人共同归还借款10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该借款发生在2016年1月15日,当时朱**因需支付案外人空调款和安装款而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将款项打入了指定的上海维伯润经贸有限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尽管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徐*与被告朱**、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法院认为,被告朱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归还,而被告汤**作为共同借款人之一,也应承担还款责任。鉴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不过,对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因此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等关键问题。
综上所述,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院判决书明确了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和利息支付义务,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和违约金的司法保护上限。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并强调了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