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到2024年9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民间借贷案件与关联的刑事案件本身有关联,虽各自处理,但如果民间借贷案件需认定的有关事实要建立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基础上,那么,此时民事案件暂时中止审理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民间借贷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原告起诉的条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保证人的责任、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理以及民刑交叉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借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