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例中,林某能起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审理了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的认定。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这是一个涉及职工集资款债权在破产清算中是否优先受偿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虎某某诉宁夏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审理了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实质为民间借贷,和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债权人的职工身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护,属于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债权人以企业职工名义与破产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但在出借资金时其并非破产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优先受偿。
这个案例是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中止执行的认定标准。在这个案件中,某煤业公司与王某某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纠纷执行监督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审理了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自行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中止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发现犯罪线索而通报人民法院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案情来判断“犯罪线索”是否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执行标的是否属于涉案财物。尤其是涉被执行人众多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审查同案其他被执行人与公安机关所述犯罪事实是否相关。人民法院未经审查,不得径行将案件中止执行。
这是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费用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审理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
以上案例展示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不同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