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署《入股协议》,约定王某向被告公司一次性提供50000元资金作为入股资金用于被告公司经营,每年以12%、6000元的收益从被告处取得分红,分红自2017年始连续五年,且与被告盈利与否无关,最后一期分红同时返还入股本金50000元。2016年7月,王某依约向被告公司指定账户内转款50000元,被告公司亦向王某出具入股凭证,将王某及案涉款项作为“股东”、“入股资金”进行记载。协议履行过程中,王某依约从被告公司处取得“分红”24000元,剩余“分红”及入股本金至今未予归还。为此,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50000元本金及剩余分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协议约定案涉50000元资金作为原告入股资金,但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原告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且与被告实际经营状况无关,并且王某并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亦不参与经营活动,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入股凭证应作为书面借据对案涉借款事宜进行记载。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未付利息。
在现今的民商事活动中,往往存在各种类型的披着“投资”外衣的借贷行为,而借贷与投资在法律上属于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他们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区分投资和借贷关系,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投资者是否参与经营管理;第二,双方是否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不承担经营风险;第三,双方是否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并进行工商登记等。
协商是最有利于双方关系维系的处理方法,有利于避免双方产生更进一步的、不可修复的矛盾。
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具有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的特点。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的价格相对较高。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借款入股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协议,约定了借款的用途、期限、利息等事项,那么应当按照协议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在签订任何协议时,都应当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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