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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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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严重错误】首先,剥夺答辩权。在恢复法庭调查之后,上诉人坚持重新发表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但遭到原审机关的拒绝,只允许上诉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上诉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后,原审机关在庭审笔录中却只字未提,在原审判决书之中却变成了这样一句话:“被告辩称:被告确有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不记得还过多少钱,对原告起诉金额不确认。”为了还原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请允许贵院将其原文展示给二审法庭······

其次,不当适用简易程序。被上诉人采用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既达不到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的要求,也达不到适用普通程序一人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要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第一、二项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应当改为适用:

《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订)第11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第4条第3项;第5条第1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合同法》第52条第3、4、5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5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19条第1款“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原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之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1:鉴于本案借贷时间较早、纠纷发生时间在前等因素,导致本案适用的法律并非最新。

注2: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