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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资深介绍:洪濑借贷纠纷,扫黑除恶斗争涉黑恶乱问题研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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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从快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不断掀起扫黑除恶斗争新高潮,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声势,根据省高院统一部署▼

11月30日,泉州中院和鲤城、丰泽、晋江、石狮、南安、惠安、永春、德化等地法院,分别对审理的共计18件83人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这批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徇私枉法等罪名。

具体数据如下

8名被告人:涉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47名被告人:涉8起恶势力集团案件

27名被告人:涉6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1名被告人:涉1起“保护伞”案件

集中宣判

01

泉州中院

02

鲤城法院

03

丰泽法院

04

晋江法院

05

石狮法院

06

南安法院

07

惠安法院

08

永春法院

09

德化法院

典型案例

01

全市首起“保护伞”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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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一、徇私枉法

1、2015年10月18日,侯某斌等人在南安市洪濑镇 “自由古吧”酒吧门口无故挑衅殴打王某强致其受伤。时任南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队长的被告人王某进因与侯某胜(侯某斌之父)的交情,在明知该案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侯某斌等人为该案嫌疑人的情况下,未依法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致使侯某斌等人长时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2016年12月3日,以侯某胜、侯某斌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南安市洪濑镇辖区连续作案5起。被告人王某进因其与侯某胜的交情,在明知该案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侯某胜、侯某斌等人为该案嫌疑人的情况下,不积极调查取证,未传唤嫌疑人,未及时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在该案立案后,被告人王某进仍未侦查取证,未依法对侯某胜、侯某斌等人采取强制措施,致使侯某胜、侯某斌等人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究。

二、非法持有弹药

2018年9月11日,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被告人王某进位于南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宿舍内,搜查到64枚子弹及1枚子弹头,后依法予以扣押。

【法院裁判】南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王某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明确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一步的主攻方向和衡量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准——深挖彻查“保护伞”。扫黑除恶工作应与反腐斗争、基层“拍蝇”紧密结合,坚决做到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

02

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开设赌场,

六人涉黑一审获刑

2008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彬纠集被告人黄某勇等(已判刑)、陈某灶等(另案处理)社会闲散人员,在南安市官桥镇及毗邻的晋江市内坑镇一带为非作恶,寻衅滋事,放高利贷,到游戏机店“看场”。

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某彬带人持刀将杨某义砍伤却未受法律追究,名声大震,成为当地颇具声名的恶势力。2016年,被告人黄某彬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利用其在当地树立起的恶名,纠集被告人黄某勇等人,强势介入高利贷行业,并迅速网罗纠集被告人黄某勇等人听其差遣,在南安市官桥镇及晋江市内坑镇一带,有计划、有组织、成规模的开展高利贷业务,以及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官桥、内坑一带介入高利贷业务后,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对无力偿还高利贷者及其家属实施殴打、威胁、恐吓、滋扰、泼油漆、贴大字报,通过“虚增债务”、“胁迫逼债”等各种手段,逼迫被害人还款。

【法院裁判】南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彬网罗纠集被告人黄某勇等人,形成了一个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黄某勇、李某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洪某等人参与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符合黑社会组织特征。被告人黄某彬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黄某勇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黄某彬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黄某勇等人的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刑罚,均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均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03

全市首例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2011年以来,被告人侯某胜及侯某斌父子利用被告人侯某胜在洪濑镇、康美镇、码头镇一带多年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纠集被告人苏某林、黄某榕等人,形成以被告人侯某胜、侯某斌父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苏某林、黄某榕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戴某龙等人积极参与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尊称被告人侯某胜为“胜叔”、侯某斌为“斌哥”,侯氏父子雇佣被告人黄某榕为司机,雇佣被告人苏某林等人在其经营的洗沙场、建材公司、典当行打工,并为组织成员提供无偿借款、吃喝玩乐、金鹿酒店KTV免费消费和过年发红包等利益。为确立强势地位牟取利益,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裁判】南安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胜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其中被告人侯某胜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侯某斌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04

“沙霸”“搬霸”强迫交易一审获刑

被告人吴某国与陈某勇、吴某艺共谋后在鲤城区某小区设立XX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经营建材、装修业务,陆续纠集时任该小区物业经理的被告人夏某斌、保安主管的被告人董某锋等人,采取威胁、刁难、跟踪及其他手段在该小区内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共同垄断该小区的公共阳台砌墙及金属护栏安装业务,独家经营倒板、搬运、敲墙等装修业务,共同胁迫非XX公司装修人员及建材供应商放弃在该小区的装修业务,强迫百余名业主向XX公司购买建材、签订搬运、敲墙、倒板等装修业务,实际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58万余元。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裁判】鲤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国、陈某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威胁等手段,共同强卖商品给他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被告人吴某国、陈某勇等十二人均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共计2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计39万余元。

【典型意义】在交通、建筑、矿产等行业领域非法经营强揽工程、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05

重拳打击“套路贷”

被告人郁某路未经办理工商登记成立某金融公司,从事网络高利放贷业务。雇佣被告人江某等人担任财务放款员及催收员等。在借款人到期无力还款时,以其本人及实际控制的“亿鼎金融”、“山山金融”、“环球金融”等不同的微信号互相扮演不同公司的名义借款给同一个借款人等方式进行“转单平账”,及以收取续期费等为名目,虚增借款金额骗取被害人财务。通过频繁拨打电话、发送信息及上门催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威胁恐吓,并以在网上发布合成有借款人头像的不雅图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逼迫还款,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裁判】石狮法院认为,“套路贷”的五被告人行为属于“套路贷”犯罪,应定性为诈骗罪。被告人郁某路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二年与二年三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方式,主要犯罪手法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套路贷”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套路贷”四大典型罪名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泉州两级法院坚持做到四个“纵深推进”:从被动审判、等案审判向提前研判、主动介入纵深推进;从办出案件、办结案件向办好案件、办成铁案纵深推进;从专注于个案审理向参与到综合治理纵深推进;从全方位面上推开向分类别重点打击纵深推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撰稿人: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