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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票据无法追索借贷纠纷,磐安青梅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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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小民敲黑板时间

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被告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法定被追索人,多个被告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今天的敲黑板时间好早。”

“因为今天票据的案例有点复杂,原告可是能选择自己的诉请依据的哦。”

“起诉的依据都能选择?”

“一是基于票据背书行为发生的票据法律关系,二是基于票据贴现而发生的合同关系。这么说,原告有权任选其一行使吗?”

“没错!”

案情回顾

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日月光支行与被告百川公司签订《保贴业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百川公司保贴额度,且对符合原告要求、由百川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双方另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就综合授信期间的动用金额约定提供40%的存款质押担保。后百川公司签发收款人为被告炎欣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二被告就该汇票共同向原告申请保贴业务贴现,并递交《贴现申请书》,申请书中加盖被告炎欣公司公章及法人章。原告遂同意贴现并向炎欣公司支付贴现款。炎欣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被背书人一栏加盖“富邦华一银行”字样的印章。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遭拒,百川公司得知后亦未付款。审理中,原告明确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主张票据追索权。被告炎欣公司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提出异议,并辩称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根据票据基础关系诉讼;且原告提示付款遭拒后,未通知炎欣公司,故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追索权人包括哪些人呢?”

“1、追索事由发生时的票据权利人及其承继人。2、为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回票据之人,也即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及参加付款人,另外也包括已清偿票据债务的无权代理人。”

“被告炎欣公司针对票据基础关系的抗辩可以成立吗?”

“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确立了票据法上的无因性规则。这一规则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在直接前后手之间,基础关系影响票据行为效力;二是在非直接前后手之间,票据关系效力的认定以票据无因性为准则。

本案中,原告选择以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持票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向其前手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是持票人当然享有的权利,与其他法律关系无涉。被告炎欣公司欲以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否定其作为背书人负有的票据义务,显然是无法成立哒!”

“行使票据追索权需要具备什么要件?”

“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只具备其中一个要件,持票人不能当然行使追索权。”

浦小民的话:

实质要件:又称追索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引起追索权发生的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客观事实。

形式要件:是追索权的保全手续,包括:在法定期间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于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将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前两种是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如果持票人不履行,将丧失追索权;后一种程序并非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仅是后手对前手的义务,持票人不履行此义务时,不会丧失追索权,只不过要对前手负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即使原告自收到被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三日内未通知前手被告炎欣公司,也不因此丧失票据追索的权利,原告有权在其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前手被告炎欣公司及出票人被告百川公司行使追索权。

原文作者:丁娴静

责任编辑:刘嘉洛、黄心怡

文字校对:陈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