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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借贷纠纷如何陈述,民间借贷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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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晚报讯通讯员彭秋香 陈严记者池榕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对借贷过程陈述前后矛盾,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均服判不上诉。

案情回放

原告邱某与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原告邱某以其持有被告杨某签名的6张借款协议书及收据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杨某及其妻子被告陈某共同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被告陈某于2011年10月已办理离婚登记。原告邱某与被告杨某在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7月1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往来的金额范围为500元——50000元,其中有四天两人存在合计27次的银行转账记录。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借款18万元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杨某的,杨某是因购买商品房向原告借款。

法院对该案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诉讼人称原告邱某是在被告杨某家中与其签订上述借款协议书,并由被告杨某在收据上签名。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邱某当场足额交付18万元给被告杨某。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邱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又称被告杨某因急需资金,就带着借款协议、借据来到原告邱某处借款。由于原告方对借款的交付前后陈述矛盾,法院再次向原告方核实借款的交付过程,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却对法官称自己只知道借款是以现金交付,且借款用途是被告杨某用于购买商品房,对借款的交付时间、地点不清楚。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曾要求原告邱某在第二次庭审中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原告邱某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认为,原告邱某虽持有被告杨某签名的涉案6张借款协议书及收据,却对借贷发生的原因、借款协议书及收据签订过程、借贷资金交付过程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不符合常理,无法与诉称事实相吻合,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与涉案借款协议书及收据相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只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起诉的,而债权人主张的出借资金的交付与他们之间的资金往来习惯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要求债权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等措施,严格审查借贷发生过程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来甄别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