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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借贷纠纷立案类别,以借款名义诈骗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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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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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钱的名义进行诈骗是如何认定的?


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董长存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董长存律师解析:

由借条借钱不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还有其他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合同诈骗罪与无力履行债务的区分,关键的是把握两个特征:一是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对方订立合同;二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如案件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不能立案;如属于诈骗案的,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能立案。

(2)借贷式诈骗立案程序,先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核实涉嫌犯罪的,就立案侦查,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将借款与以借款名义进行的欺诈区别,贷款合同是借款人从贷款方借钱,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行为是根据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的真实含义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民法调整的影响。

而以借款为名的欺诈行为无意归还贷款,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数额较大的诈骗构成犯罪,并可能受到刑法的惩治。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属于行为者主观心理事实的范畴,但必须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结合。在借款类案件中,确定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条件包括:

是否使用虚假手段逃避了还款义务的履行;

(二)是否有偿还能力;

(三)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是否正常,以及是否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以及导致贷款被退还的非法和犯罪活动等目的;

(四)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五)取得贷款后该人是否有隐匿的行为;

董长存律师简介

董长存,男,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律学士学位。从业经验及目前与过往业绩:自2015年开始从事银行金融、房地产领域的法律顾问和诉讼业务,至今参与处理大小诉讼案件200余例,熟知司法实践。为多家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各种协议、文件的起草与审查,并根据需要就特定事件或问题向单位出具法律意见。本人在从事专职工作以来,特别注意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际相结合,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如在单位提出专业分工、团体合作,目前,业务领域不断开拓,涉及房地产、高校、科研、工业生产、外商企业、政府机关、经贸等诸多领域。在执业实践中凭借对中国经济政策、社会动向的敏感把握和中国法律的深入了解,依托与企业、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学术界及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