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觉得被告不到场,法院就一定会判原告胜诉的话,那你可就错了。
法官并不是事件的亲历者,所以法官要想判断孰是孰非,光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相结合才是法官做出判断的依据。
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了的过去式,法官要怎么才能了解到他认为是真实的案件事实呢?无非就是两种途径,一是案件亲历者的陈述,二是在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留下的种种痕迹,也就是证据。
二者都很重要。
也许你会认为证据又不会说谎,当事人的陈述不就是可有可无的吗?
别忘了一个关键事实,证据可不会开口说话。而且作为普通人,谁会没事去留存各种证据以应付将来或许根本就不会出现的诉讼呢?所以作为律师,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证据。
助理曾问我什么案子最难打?我说被告不来的案子最难,一听说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被告有九成的几率是不会来开庭的,这时我就忍不住心里一紧。
为什么说被告不来的案子最难打呢?
如果被告不参加庭审,那么就意味着原告要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而且案件事实法官不能通过询问对方,通过对方的回答来分析判断,这就造成法官会把更多的疑虑推给原告。
”这个问题查不清,原告你来解释一下“
”这个问题不明确,原告你还有没有别的证据提交?“
这些话就是我在开没有被告的庭审时,经常被法官问到的问题。
曾经代理过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最后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开庭被告也没有露面。这个案子从证据上看还是比较齐全的,双方借款合同、转账记录都有,证据上唯一的瑕疵就是当时原告转款时不是用自己的银行转的,而是通过第三人转账,为了证明转账记录与案件有关联性,当事人也在我的建议下,找到转账的第三人,提供了银行交易流水并且出具了代为转账的情况说明,甚至第三人亲自到法院做了一份笔录来核实转账情况。本以为这样就可以顺利出判了,但是判决结果却出乎意料,第三人代转的这笔钱没有认定上,理由是证据不足。
当事人问我的意见,我说这个案子如果上诉的话,很大概率是会改判或者发还重审的,但是因为一审都是公告送达的,所以二审开庭也好、判决也好,很可能都会通过公告送达传票,这样时间有会拖得太长,涉及的金额不算太多,如果着急进入执行程序,就要考虑放弃这部分的主张了。最终当事人选择了不上诉,就是怕时间被拖太久。
这个案子如果被告到庭的话,其实很好审,这种基础事实不会有什么争议,最多可能就还款金额和利息标准上有些争议。如果被告没有到庭,要查清事实就只能靠证据,原告自己的陈述发反而会被法官猜忌而变得不可信,虽然证据规则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千万别教条式的去理解和应用,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在面对被告不出庭的案件时,千万别掉以轻心,证据准备的要更充分可信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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