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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普及一下借贷纠纷事实认定,有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借款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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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遇到过,生活中难免会碰到亲朋好友借钱的事情。今天和大家分享下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知识。

借款合同也称借贷合同,借款合同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我们知道公司做大做强离不开银行的支持,个人买房看病有大的支出,免不了向亲朋好友张口,这样在公司与银行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就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一般需要银行各个层级进行审批,相对规范。

而公民个人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就不一定规范了,经常由于签订借款合同时部分条款的缺失或者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给借贷双方带来损失。而在我们生活中,也总会碰到借钱不还的老赖,有的可能的确没钱还,但也有的是死不认账,我想大家对这种事情也是非常痛恨,遇到这种事也比较迷茫。

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多不签借款合同,不打借条或者签了借条没打款的情形,那么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款合同,能否认定借款关系呢?

先看一个案例,2010年,A向宝马公司购买轿车一辆,购车款30万元左右,陪同A买车的C帮好友A支付了车款的2/3,剩余的由A自行支付。车辆登记在A名下,当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也没多想。后来,两人因其他事闹翻了,C向A索要车款。A不愿还。C不得已便将A起诉到法院。法庭上A的妻子作证称,之前C因亲戚住院,曾向A借款渡过难关,C为表达谢意增进两家的感情,所以赠送A汽车一辆,并且A当时刚刚得到了拆迁款400多万元。没有理由为了30万元的汽车向C借款。

而且A的确没有给C打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后法官前往宝马公司调查,销售员称,在A购车时,他们俩人有约定,先由C垫付购车款。那本案中C为A缴纳的购车款能否认定为借款吗?

C主张是借款,就有义务证明其与A之间存在借贷关系,A主张赠与,同样有义务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证人是A的夫人,与A存在利害关系,她的证言的证明力要低很多。而另外一位证人,汽车公司的销售员与A、C两人无利害关系,又了解案件事实,证言可信度比较高。

本案中,虽然A与C之间对车款的性质无书面约定,但A主张双方之间存在赠予关系并没有相应的证据,C主张的事实较A主张的事实可信性更高,所以两人之间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事实无非分为三个方面:

1)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2)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贷款还款义务

3)诉讼时效问题。

据2015年最高法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规定,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借款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是举证责任的重大变化,直接影响了类似案件能否胜诉。举证责任分配调整后为出借人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之处后,借款人抗辩主张出借人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存在其他债务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此,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款合同,能不能认定借款合同关系,需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借款人称出借人银行卡中转出的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或者借款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如赠与、投资等等,又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出借人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2)借款人称从出借人银行卡中转出的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或是以借款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3)借款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抗辩,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