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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民事借贷纠纷多久执行,执行过程中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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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不良债权处置的过程中,债权金额的计算是第一步。如若债务人对该笔债务有清偿行为,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就该清偿的金额是抵扣债权本金还是利息至关重要。对此,笔者根据清偿发生的时点以及特殊债权的性质,对民事债权清偿抵扣顺序的法律依据与相关案例梳理如下。

一、未执行民事债权的清偿抵扣顺序

民事债权未进入执行程序,包括债权未到期以及债权到期发生纠纷后法院审理但未裁定执行的阶段。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由此可知,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顺序遵循一定的公平原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若无约定,则清偿抵扣的顺序依次为费用、利息、本金。需要关注的是,该条中的“利息”为集合概念,包括一般利息、罚息与复利。当然,关于罚息能否计收复利实务中仍存有争议,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我部门代理的深圳某珠宝有限公司等与某银行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以债权中清偿金额先行抵扣利息,且计收罚息、复利的债权金额。后被告深圳某珠宝有限公司不服提请上诉,请求以债务清偿抵充本金后的金额计算罚息复利。日前,该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判决,也即一审法院认定债务清偿先行抵扣利息而非本金的判决无误。

二、执行程序中民事债权的清偿抵扣顺序

当民事债权进入执行程序时,除上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费用、利息和本金外,还涉及迟延履行金的清偿问题。从学理角度而言,迟延履行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罚金,与罚息、复利等债务孳息有着本质不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对被执行人施以适当的经济惩罚,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判决义务,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因而,应当以弥补申请执行人优先,迟延履行金惩罚置后的思路对债权进行抵扣。

实务中,法院往往也以该思路予以执行。在(2019)粤执复471号《珠海市新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珠海市新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执行清偿顺序中利息后于本金存有异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支持了其按照“仲裁费、保全费、一般债务利息、本金、迟延履行金的清偿顺序”计算执行款的请求。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优先争议

对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而言,就迟延履行金能否在抵押财产变价款分配中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问题,实务中存有争议。在《上海浦东新区长江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洪流、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浦东新区法官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法院在执行前的准备过程中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说明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而是法院执行的措施之一。

根据2014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条文中并对两种类型利息的计算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债务利息是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系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中优先部分,并无争议。但就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应当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存有不同看法。支持优先受偿的理由在于,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这里的利息并未排除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债务利息是法定的,是对债权的损失弥补,故应当受到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但在该案中,法官持否定意见。

首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法定的,其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一种无需当事人申请的利息计算,作为法院主动实施的一种执行措施,具有惩戒和赔偿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而不是弥补优先受偿权人的损失。第二,我国法律确立的债的抵充顺序,已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价值上有所偏移。优先受偿范围适用的是以约定为前提,法定为补充的原则,加倍债务利息并未存在于法定担保范围内,若在抵押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其可优先受偿,则无理由在执行中予以优先。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即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该条款的设计主要适用于债务的分次履行,但参与分配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存在前后顺位债权人,参照该条款执行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综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应当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