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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借贷纠纷败诉费用,有借条有银行流水败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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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担任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的代理人,借条上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被驳回。本案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笔者与读者们分享。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张某(借款人)向刘某(出借人)出具借条,向刘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有转账记录,借条上有利息约定(在本案中笔者不予讨论利息问题)。借条尾部注明:张某于2016年6月30日通过转账方式还款本金7万元,转入银行账户为***。


被告答辩意见

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偿还了本金7万,在2016年6月30日后,原告未有向被告催促还款的行为,原告的权利从其催促之日起就知道受到侵害,由于被告在2016年6月30日存在还款行为,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三年(适用当时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6年6月30日开始计算,于2019年6月30日届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情况

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询问了原告和被告如下几个问题:

1、原告是否曾经向被告主张权利,是否有向被告催告还款的行为?

原告回答:一直有催告。

2、原告从何时开始向被告催促还款的?

原告回答:2014年7月。

被告回答:2014年7月。

3、在2016年6月30日以后原告是否有向被告催促还款?

原告回答:一直有,多次催促。

被告回答:没有催促过。

4、原告是否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在2016年6月30日后有向被告催促还款?

原告:都是口头催促,无法提交书面证据。


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

1、何为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们应理解为: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无法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司法强制保护,但不影响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诉讼时效需要债务人主动进行抗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进行审查。


2、本案为什么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为什么大家印象中,未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主要是大家未全面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催促还款,其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在此情况下,也就无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因此,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虽然借条中未注明还款日期,但不代表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催促还款。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催促还款,但应该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一旦债权人催促还款,就应从催促日(或者催促时规定的具体还款日期)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

本案中,双方均确认2014年7月债权人曾催促债务人还款,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又由于债务人于2016年6月30日曾经还款7万元,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之情形,诉讼时效应于201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在2016年6月30日仍有催促还款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诉讼时效于2019年6月30日届满。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存在哪些失误?

原告代理律师没有注意到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原告代理律师应对正确,完全可以打赢官司的。

如果原告代理律师当庭称未曾向被告催促过还款,2016年6月30日还款7万元,是被告主动偿还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完全相反。如果原告在庭审过程如此陈述,也就是原告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本案即能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应对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仔细钻研,对委托人有高度的责任感,才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