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某与郭某是同事关系,2018年起郭某陆续向我借款,分别通过用周某的信用卡直接刷取。以及通过支付宝借呗等方式从我处进行借款,截至2019年9月份累计未还款金额为34万元。周某曾多次向郭某催促还款未果,无奈周某先将信用卡额度还清。后周某继续催要借款本金,郭某多次承诺尽快归还,但一直拖延,至今未还,后周某到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通过出借信用卡以及通过支付宝借呗等方式取得资金转借给被告,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应当返还从原告处取得财产34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钱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34万元。
如果被告郭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杨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周某从借呗、等借贷APP软件借款后转贷给郭某,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