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今日热点介绍:借贷纠纷答辩案例,借别人五万块钱还不上起诉我有什么后果?

阅读:

借款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设立该项制度意义在于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民间借贷案件。

2011年5月28日,被告林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原告李某通过现金支付借款后,被告林某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李某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偿还借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答辩称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5月28日,诉讼时效期间自2012年5月29日起算至2014年5月28日止,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才开始实行,本案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实行前已届满二年,故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显然原告的主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对被告林某要求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