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越发,繁荣实体经济发展速度也比较快,各类市场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流通的补充,因为他的手续比较简便,放款也比较迅速而日渐收到带了欢迎规模不断扩大、形式不断创新。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如何签订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定义。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金融,它和社会中正规金融手段相辅相成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民间借贷提供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任何人和组织的侵犯。这是我国法律在根本法层面上对公民财产权明确的确认以及保护意识。在此基础上民间借贷行为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需要遵守的基本理念和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虽然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定义和界定,但是并没有详细细化到民间借贷合同,而且早些年的民间合同大多是基于亲属朋友的信任或者善意帮助而产生的,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因此主要是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但并不因此认为民间借贷,只发生在自然人之间。
《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第一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在法律上被明确确认了其主体的范围。
那么我们在实际中签民间借贷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从真实的案例出发,看一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吧。
小雷和小羊的是好朋友,小雷自己平时做点生意,现金比较多,小羊是某市公信局的职工。两个人都比较喜欢打游戏,平时私下关系比较好。
有一天,小羊突然跟小雷说需要钱送礼微信钱不够了,希望小雷可以先借他一千块应应急,小雷想着一千块钱嘛也不多,就通过微信转给小羊了,后来小羊也及时归还了这一千块钱借款。
之后小羊陆续以家里人想做生意、自己出差身上现金不够等缘由,陆续向小雷借了两万元。但是小羊迟迟没有还钱,小雷在微信中也多次催促小羊还钱,但是小羊始终找各种借口拖延,最后小雷忍无可忍将小杨告上法庭。
在法庭中,小雷出示了小羊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小雷和小羊的相关通话录音来证明他和小羊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后法院也认可了小雷的证据。认为小雷和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小羊偿还小雷本金并支付利息。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是通过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就像本案中小雷出示的小羊借款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小雷和小羊的相关通话录音。
所以在平时借别人钱,将要和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时候,一定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据证明。
那么除了注意证据留存,我们在建立民间借贷关系时还应注意哪些事情呢?
首先我们要注意出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会对于出借人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民间借贷规定》结合了我国司法实践以及国内外民间借贷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实已经对民间借贷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除了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规定了,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从事的发放贷款等相关的金融业务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规定也承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合同。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应该是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生活消费性借贷,生产经营性借贷都是属于有效的民间借贷。
其次,我们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应当有借贷的合意。而且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双方当事人有很大的自由,尤其是对于利息的约定,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是否有利息有多少利息,但是当发生纠纷时,在某些民间借贷合同中法院仅支持四倍的L P R范围内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其实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当出借人实际的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时民间借贷合同才生效。
民间借贷规定中提到了五种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情形
第一种是借款人收到用现金支付的借款时
第二种是资金到达借款人的网络贷款平台、网上电子汇款银行转账等账户上时
第三种是借款人依法交付的票据权利时
第四种是借款人取得出借人提供的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时
第五种是双方合同中约定了以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且出借人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扩大范围主体越来越多样化,不仅仅是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等特殊主体,也能够依法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但是我们在签订民间的合同时,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出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双方应具有借贷的合意、出借人实际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时合同才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在不同时代会呈现出不一样的特点,有着许多需要注意的要求,因此我们可以去主动学习了解相关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