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出具的收条找不到了,自己手写一份行不行?
近日,钱塘法院对一起伪造证据申请再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对涉事当事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目前,当事人已深刻认识错误,并按期缴纳罚款。
本案虽然不大
但是有好几个地方容易“踩雷”
一起来看看吧!
拿不出收条输了官司
自己“造”一个去申请再审
原告某机械公司和被告某汽修厂是生意合作伙伴,2021年8月,却因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簿公堂。法院查明,案涉买卖合同的总标的额为5.5万余元,被告已支付3万元。对于剩下的2.5万余元,被告口头称已支付给原告,但是拿不出证据,钱塘法院遂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2.5万余元。
结果,被告并未正视因自己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竟在收到判决书后以伪造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
员工称收条系其自行书写
公司被罚2000元
申请再审时,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张署名为“姚某”,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收款金额为“45250元”的收条复印件,欲证明其已向原告付清尾款。但是,当法官要求被告提交收条原件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法官联系收条中的“姚某”后获悉,其早已从原告处离职,且未向被告出具过该份“收条”。经法官再三询问,被告汽修厂的员工毛某最终承认收条系其自行书写。
由于被告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对改汽修厂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法
官
答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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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本案中伪造证据的人系毛某
处罚的对象却是被告汽修厂呢?
法官说:
毛某系被告汽修厂的员工,其伪造证据系用于以汽修厂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再审。员工毛某就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汽修厂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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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什么庭审时需要核对证据原件?
法官说: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是证据审核认定的必要方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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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原件如果不能妥善保管
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原件如果不能妥善保管,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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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参加诉讼活动
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
一旦存在虚假诉讼及伪造证据等情形,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
醒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务必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做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进行诉讼。虚假的陈述和伪造的证据不仅没有法律效力,如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还将面临严厉处罚。
转自:钱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