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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一下瓯北借贷纠纷,他还欠款1000元这句话有没有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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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先生万万没有想到

到法院起诉

要求对方还钱

反而被法院制裁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其中原委究竟如何?

章先生与李先生原是朋友,2017年,两人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一山上共同坐庄与他人赌博,李某输了钱后,由章先生代其支付赌债,后双方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借款。此后,章先生知李先生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多次借款给他。

2019年2月,在章先生的要求下,李先生向其出具了一份借据,记载金额9500元。此后,章先生多次向李先生催讨,李先生分两次于6月份偿还了500元,其余9000元并无后文。

讨债无果,2019年,章先生向永嘉法院碧莲法庭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证据。

被告李先生认可借款借据的真实性

但认为所载内容为赌债

不是借款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原告在明知被告借钱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借款给被告用于偿还赌债,其借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永嘉法院碧莲法庭还对原被告双方作出了民事制裁决定。原告章先生明知被告李先生借钱用于违法活动而借款,其借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借给被告用于非法活动并已归还的500元,及被告所得尚未归还的9000元,分别依法予以收缴。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本案中,章先生明知李先生借钱用于赌博仍出借及帮忙偿还赌债,其借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故本案对章先生出借给被告李先生用于赌博并收回的500元以及李先生所得尚未归还的9000元,分别依法予以收缴。

因此,法官提醒,发生民间借贷时,出借方应仔细了解借款用途,摸清对方底细,谨慎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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