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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普及一下借贷纠纷不立案,执行异议未立案又未作出不予受理的,如何处理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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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以邮寄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既未立案又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对执行法院指令立案审查

实务要点

第一、异议人执行异议申请提交的对象,执行机构(执行人员)或执行裁判机构提交异议。理由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3、执行机构与执行裁判机构的工作衔接及材料移送(1)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机构或执行人员提交异议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移交执行裁判机构。同时移送作出该执行行为的主要依据等。(2)执行裁判机构收到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向其提交执行异议申请的,应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移送执行裁判机构。(3)执行裁判机构在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3日内将该裁定书副本送交执行机构。

第二、极个别执行案,执行实施人员收到书面执行异议后,不转交执行裁判庭审查立案,拖延、甚至否认收到书面异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三、本期推送,异议人向执行机构或执行人员邮寄书面执行异议,无任何回复,异议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上一级法院指令立案审查的案例,旨在帮助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倒逼执行机构依法正确看待执行异议立案。

案情介绍

一、新农村发展公司与兆真公司、大基公司、孙启银、亿仁医院公司、亿仁投资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无锡中院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兆真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

二、2018年1月17日,无锡中院向兆真公司、亿仁医院公司发出(2016)苏02执331号之二通知书,载明:“因你们公司拒不配合本院执行导致过渡期内移交工作无实质进展,且过渡期将于2018年1月31日届满,现责令你们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后立即迁出。”

2018年1月22日,异议人就无锡中院(2016)苏02执331号之二通知书向无锡中院以邮寄送达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18年1月23日,异议人发送的快递由无锡中院签收。截止目前,无锡中院尚未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请求立案审查。

三、亿仁医院公司向江苏高院提出异议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无锡中院对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应在三日内依法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时至今日,距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已超过三日,无锡中院对其异议既未立案又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故申请本院指令无锡中院在三日内对其异议予以立案,并撤销和停止执行无锡中院(2016)苏02执331号之二通知书,停止强制异议人腾退涉案房产、土地和迁出房产、土地。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异议人亿仁医院公司不服无锡中院(2016)苏02执331号之二通知书,向无锡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无锡中院对异议人所提异议应依法立案审查。

裁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对亿仁医院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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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执异2号“无锡惠山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无锡兆真辐射技术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沈燕审判员唐志容审判员赵建华),《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监字第153号“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林与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相关案例裁判

案例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异31号“赵洪民、蒋晓姗与王思启、孙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唐志容审判员苏峰审判员赵建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异议人赵洪民不服徐州中院(2015)徐执字第035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涉案50套房产的查封,向徐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徐州中院对异议人所提异议应依法立案审查。

裁定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对赵洪民所提执行异议立案审查。

案例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异53号“江苏智信科教投资有限公司、赵建锋与昆山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都会育乐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赵建华审判员李晶审判员唐志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智信公司认为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案涉提存款项为其所有,苏州中院无权对该款强制执行。智信公司为此提出执行异议后,苏州中院应予立案审查。

裁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对江苏智信科教投资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立案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3、执行机构与执行裁判机构的工作衔接及材料移送
(1)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向执行机构或执行人员提交异议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移交执行裁判机构。同时移送作出该执行行为的主要依据等。
(2)执行裁判机构收到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向其提交执行异议申请的,应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移送执行裁判机构。
(3)执行裁判机构在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3日内将该裁定书副本送交执行机构。
(4)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及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衔接问题,应按上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