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
2020年4月21日原告(@@)经朋友介绍,电话里认识了被告(平安普惠)的??经理(附件有其工牌截图),于4月30日前往其办公地址(虎门),并成功的在被告(平安普惠)办理了贷款总额为127000.00元整的APP申请。在“贷款前”,原告与被告(平安普惠)的业务经理 ??,按约定分期还清“本金+ 利息费用( ??在微信中向原告确认只有银行利息,无任何附加费,更不是高利贷公司的说辞)”。
并于5月2日中午12:15如约收到这笔款项(入账银行卡号:工行 ******)。但是就在当天的12点25分,账号被“平安财险”扣出了381.0元,原告自知“从未”签过“平安任何保险合同”,为何会有扣款?于是,在微信里问被告(平安普惠/ ??)说是“一次性扣的意外险”!原告懵了,为啥会有这个项目?之后被告(平安普惠)的 ??及 XX通过“微信或电话”方式指点原告下载APP,原告“又看到”了另外的3项“高额”的附加费(有截图),傻眼了!被坑了!
于是,原告拨打被告(平安普惠)的“400客服电话是平安普惠总部的全国应用总台电话”,原告要求“退还”此笔127000.0元的贷款,原因是贷款的收费标准,远超出原告(@@)与被告(平安银行??)的贷款前协商费率的结果。原告(@@)退款请求遭拒!被告(平安普惠)的客服在电话里声称:“借贷时间”必须达到6个月后才可以还款,否则会产生10%以上的违约金!! 并且瞬间挂掉原告的电话!!无语了!没用钱,却要支付巨额利息钱,没王法了!
从2020年6月2日开始到未来的36个月里,每月的2日:原告应还“本息金”是3915.59元/月,保险费是 1131.57元/月,担保费是11.43元/月 ,服务费是750.57元/月,一次性扣款的意外险381.0元/36月(10.59元/月),合计每月原告应支付5819.75元/月。按照被告这个“附加费”的收费,原告借款的年化利率计算:①.36个月原告除掉借款本金应支付的“利息差额”: 82510.76元 =(3915.59元/月 + 1131.57元/月 + 11.43元/月 + 750.57元/月)X 36月+381.0元 –127000.00元;②.原告的“借款本金”额:127000.00元;③.则“年化利率”高达:64.97% =82510.76÷127000.00。请问“被告”是拿“原告”当“大肉”吃吗?
在签订《借款合同》前,被告(民生银行)的合伙代理人(平安普惠)的“ ??经理说自己是平安银行贷款(有出示平安银行工牌的微信截图为证),按照“平安银行”正规贷款。现在想想:一个“平安普惠”的职工,为何要挂着“平安银行的职员工牌”对“受害者”进行招摇撞骗?
请被告(平安普惠)给“法官及原告”一个“合法解释”!??描述:有“保险单、营业执照”等做“抵押”,月利息最低5.5厘,会根据客户资质有浮动范围,正常是6-9厘上下浮动,按日息计是万分之2-3左右(有微信截图为证)、“假如借10万,利息800元,那用半年就是4800元,5000元左右啊(有微信截图)”,这些言辞的描述是表明:贷款是没有其他任何“附加费用”。
被告(平安普惠)的业务??不断地强调自己是“平安银行正规银行贷款,不是高利贷公司(有微信截图为证)”的说辞,那就是说明:贷款只有“本金 + 银行利息在5.5厘-8.0厘之间”。并在微信里出示了“工牌(有微信附件)”说明其《合法》性。说在虎门公司等原告过去,当原告到达被告方虎门分公司时,“??” 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法见面。
于是被告(平安普惠)的业务经理 ??指定其业务搭档“XX”协助办理贷款事宜(有微信截图为证)。
“XX”到楼下接到“原告@@”后,将原告带到被告(平安普惠)指定的业务办理“办公室”里。“XX”收下并详细看了原告所带的“招商信诺的保险单原件和原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后,说原告“完全符合”贷款条件;
但是在贷款前“必须”购买“平安好医生B卡套餐价值1880.00元(原告在微信里要求 ??确认是否一定要购买“平安好医生套餐”卡: ??说是贷款公司规定)”,医院的“体检健康回执单”是银行放款的条件,否则贷款批不下来。
原告,在“平安好医生B套餐卡‘订购单’(A4纸/单页)”上,“签字”购买且无回执件(原告当时因为相信朋友介绍的 ??,就没多想其用意)。同时,在签订《借款合同》前,“XX、 ??”都没有向原告“阐明”还有“保险费、服务费、担保费、意外险”等费用及标准的产生,并且这些附加的“费用”是要由“原告承担”等相关的所有借款的附带条件,是要原告“必须清楚了解”的贷款事宜!
在《借款合同》签字前,被告(平安普惠)的业务经理( ??)在微信里“只强调”是“本金+低利息”形式的贷款,更不是高利贷公司,原告信了被告(平安普惠)的业务 ??,并没有直接去平安银行网上的电销贷款平台贷款(有微信截图/后来经过多方查证发现这个平台才是真正的平安低息贷款)!
如果“被告(平安普惠)的??、XX”有详细说明,原告有拒绝高利贷的意识和能力,更有权不贷这笔款项,因为“所有附加费及利息之和”与本金相差无几了(就是说:本金127000.00元,利息是所有出本金之外产生的费用等之和,其高达82510.752元)。
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原告只看到《借款合同》的“甲方签名页”是“最后一页(也就是合同是两个页面合同)”,并没有看到 “ 第一页里”的第5条的后段描述里有“复利款项”,以及“最后一页的签字栏”的“上方”有“《第三部分 合同签署》以及下方的任何描述,也就是原告没有看到《借款合同》的附加条款描述的“民生银行”所谓委托第三方代理扣款及购买保险、担保费、意外险费、服务费、平安好医生体检卡费等”。
如果原告有看到“附加条款描述”,原告理应该“在《借款合同》的“附加条款”的每一页作“纸质”的“签名确认”作为证实。因为这个涉及到“原告的隐私”会被“乙方单方面决定非法移交”,更因为“原告借款的代价”是需要“巨额差价还款”,同时原告也会问明“附加费是啥?标准是什么?谁承担费用?”等等。
这些“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是强加给原告的!是“变相提高《借款合同》的利息。“附加费”是“非法的、不成立的”,违背了《借款合同》的必须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签订”的依据!被告(民生银行、平安普惠、平安财险)的这个“不透明的隐形”的“附加费用”,是“原告不知情”的,与国家《民法典》相悖”。如此高的“利息”堪称“现代版”的“黑社会团伙”在“法治社会”里,将“高利贷”进行了“合规化、合法化”。
这笔贷款的“利率”,不是原告想要的利率范畴内的标准,违背了“原告与被告(平安普惠)的业务经理 “ ??” 最初的“协商的年化利率标准8厘”标准范围内,同时也违背了被告(平安普惠)的经理( ??)承诺的用“保单、执照”做抵押贷款的年化利率5.5厘更低的承诺(有微信截图);
也就是说原告(@@提供了招商信诺的保险单原件和执照做抵押,按照事先谈好的需要原告提供的物件做抵押,利率应该在年化利率5.5厘内浮动),最终却被“被告(民生银行)”厘定为6.9%的利率,远超出贷款前被告(民生银行的代理人平安普惠经理 ??)向原告承诺的5.5厘的约定,可为何还要“私自添加”高额附加费给原告呢?这点请被告(民生银行、平安普惠、平安财险)给原告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
由此可见:原告这个《借款合同》不是为原告“解决”资金问题,而是“雪上加霜”,更不是原告在借款时,“急需”的款项(也就是可贷可不贷的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阐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对以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