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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科普一下2017民事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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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了,我们之间的纠纷总算到头了,谢谢你们!”听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杨某如释重负,一个劲地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这起由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认定陈某向杨某出借50万元的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高利转贷”,借贷合同无效。

2016年1月和2017年2月,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随州广水市一家公司负责人杨某分两次向陈某借款100万元、5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年利率36%)计算,按月偿还利息。杨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两份。

2017年8月以后,杨某未按约定偿还利息。2018年初,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本息付清日止。

2018年6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杨某未能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因双方约定的36%的年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规定,一审法院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偿还陈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并从2017年8月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并依法提起上诉。2018年11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9年7月,一审法院经重审再次作出判决,判令杨某偿还陈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并从2017年10月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杨某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2019年11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称其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属于“高利转贷”,借款合同无效,不能向陈某支付利息。2020年9月15日,湖北省高院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杨某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认为陈某出借的150万元资金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上限,应当认定为“高利转贷”,借贷合同无效,二审判决作出的向陈某支付利息的裁定错误。

陈某出借资金的行为是否为“高利转贷”?法院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3月,受理该案后,随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首先对该借贷纠纷进行了深入梳理和复盘。

按照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所谓“高利转贷”,是指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高利转贷’行为,不仅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也会使信贷资金脱离监管,增加资金管控风险,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办案检察官说。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两笔借贷资金中,陈某出借的50万元案涉资金系其通过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及个人信用卡套现取得,并非其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规定,案涉50万元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未查明上述违法行为,认定5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判决杨某按照50万元借款本金和24%的年利率向陈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17年以来,因该借贷纠纷,陈某与杨某反目成仇,形同陌路。虽然承办检察官多次参与调解,但双方分歧太大、矛盾始终无法化解。

为妥善化解金融风险和信访风险、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2021年4月,随州市检察院决定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以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2021年8月,湖北省检察院就本案向省高院提起抗诉。

今年5月25日,湖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陈某与杨某签订的5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高利转贷”,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原生效判决认定案涉5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并按照民间借贷利率24%的上限确定案涉50万元的借款利息,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最终,湖北省高院判令杨某偿还陈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判令杨某偿还陈某借款50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高利转贷’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提供了有益经验。”该案承办人、随州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黄焕举说,该案也警示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