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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普及一下民间借贷纠纷疑难,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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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对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第1条、第3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结合款项

然而,从原告的对资金

第一次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关于资金经营佛山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而且原告是二手房东,名下有承租了几千平方米厂房并转租出去,一直有收取租金······”在这里,被上诉人说出了两个资金

第二次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关于资金

并且,某园、某某乐、某某某江等项目,具体指的哪些项目呢?没有施工合同、清算单、结算单、银行流水作为证明,就这样信口说来吗?

如果这样的话可以当真,被上诉人也尽可以说:“全佛山,以至全广东,甚至全中国的项目都是原告做的,原告负责安装工程。”能信吗?!

由此可见,涉案资金

再者,非法放贷问题。从上诉人当庭的陈述以及证人出庭作证情况来看,借款人并非都是被上诉人的租客,且几乎所有的借款人对被上诉人的职业及资金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