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年,有个名词很常见:管理服务对象。
如果细分,管理服务对象其实是两种人: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不管是管理或者服务,其实都是种权力。
要是有些人起心动念,把管理或者服务的权力当作为己谋利的工具,准备“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那管理或服务就会变味。
这方面问题不少,今年10月,中央纪委曾对9月通报的12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统计后发现,与管理服务对象有关的问题有44起,超过了三分之一。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官网最近通报了不少和管理服务对象有关的查处案例,已阅君今天要来聊聊,什么才是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正常相处之道。
地利之便,成了摇钱树
见过缠住别人,老要人家请客吃饭的人吗?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官网在11月18日通报的案例中,就点到了这么一个人。
一般的人,脸皮可能没这么厚。不过,要是真以为人家只是要吃顿饭,那就错了。
这个缠住人家的人,是南浔区旧馆镇寺桥村原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丁某某,他缠住的人是施某某,湖州某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曾在寺桥村从事过污水管网施工。
丁某某的“理由”是:你做工程时,我帮忙做过服务工作。所以,不断要施某某请客吃饭。
丁某某在想什么,施某某心里显然一清二楚。他当然不会真的请丁某某吃饭,而是在2014年1月给了丁某某2万元,作为吃饭的开销。
这笔钱丁某某没“享受”到。2019年11月丁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这笔款项予以收缴。
这还算含蓄的。浙江省纪委省监委11月15日通报的案例中,有些人就要“生猛”得多。
这些干部是永嘉县东城街道山仓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忠、该村委会原主任王某利、原副主任王某辉,峙口村村委会原副主任周某虬。
他们直接开口要!
对象是温州某金属公司,理由是他们在为这家公司做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时,事情做得好。都紧挨着人家的村,将来很多事还要村里帮忙,这家公司自然不敢不给。
2014年至2015年,这家公司支付王某忠、王某利、王某辉等人好处费92万元。周某虬也不少,光他一人就得到好处费60万元。
这些人都因为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他们都是村干部,做的工作性质属于服务,为企业征地或者施工提供便利,政府已经通过各种补贴或者工资的形式,向他们支付了报酬。但他们却还是把服务当成了难得的赚钱机会,看成了摇钱树,对事情性质的认识错误,对自己的人生定位错误,自然难免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不吃公款吃老板”,招数还翻新
和这些仗着地利之便,赤裸裸地要钱的人相比,有些人的行为就要隐蔽多了,甚至故意让人们产生一种误解:他们和管理服务对象之间,已经产生了友情。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11月18日的通报中,点到了这么一名干部:南浔区练市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姓蔡。
去年快年底时,他去练市镇钟家墩村湖州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走访,到中午饭点了,他没走,接受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的宴请,吃饭时还喝了酒。众所周知,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是违规的。前段时间,他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看上去像朋友串门,到饭点了,请吃个饭,对不对?
但这只是假象。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今年9月通报过的一则案例,就点破了这层关系:程某某在担任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桐庐分局江南环保所所长时,也和管理服务对象建立了“友情”,2015年年底至2017年4月,两年不到的时间内,浙江某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有关人员给他送了不少超市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元。
两年时间不到,5家单位,送的超市卡总值1.1万元,从这些数字,就可知道程某某单次收的超市卡数额并不大。
程某某受处分时间是2019年7月。换句话说,是他最后一次收这些超市卡两年零三个月后。
过了这么长时间了,要是普通人,很多事情都该忘掉了,程某某收这些超市卡的事怎么还是被人知道了?
答案应该很明白:这种“朋友”或者“友情”,无论怎么装扮,都掩盖不了人家就是冲着这些干部手头握有权力来的这个事实,时候到了,人家也就不伪装了。
现在有极少数干部纪法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作祟,可能以为不吃公款、不动公家财物,就算不上违纪的“大事”。他们瞄上了“吃老板”,有人甚至觉得“吃你是看得起你”。
这种想法,极其错误。
因为被吃的人,心态各自不同:有的老板是迫于“潜规则”,为了维持正常经营、免受刁难,不得不“打点打点”。而有的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些老板别有用心,为的是拉拢“围猎”,凡事留一手,他日好开口。
不管前者,还是后者,老板绝不会让人“白吃”。从这些年相关案例来看,只怕有些“吃老板”的干部前脚刚走,这些老板不论大小,后脚就会在账本上细细地记上一笔。
借钱,万万随便不得
人总有钱不够,腾挪不过来的时候,找人借点钱,听起来好像很正常。但真是这样吗?
如果涉及到管理服务对象和干部,借钱就可能变出很多花样来。
2019年11月14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官网刊登了4起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贷典型案例,他们都来自乐清市。这个通报相当典型,差不多把所有的借钱花样都涵盖了。
大致来说,有这三种:
第一种是“有借无还”。乐清市南塘镇原副镇长王某某很喜欢借钱,对象是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总金额高达85万元以上。借了这么多钱,却一张借条也没打,更不用说约定利息多少了……至于这是种什么借钱,大家应该有点明白。今年7月,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种是“有借有还”。这件事发生在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原局长夏某某身上,他借钱的对象是某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总共借了15万元,借的钱时间跨度很长,从2005年到2017年。既没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支付利息,夏某某还没如实向组织申报个人借贷情况,不过钱倒是还了,时间在2017年12月。2019年5月,夏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种有点不同:不从管理服务对象那里借钱,反而借钱给管理服务对象。相关通报中涉及的有两名干部,一个是乐清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原总工程师、党组成员郑某某,一个是乐清市燃气管理站站长周某某。2006年至2017年间,郑某某借出了490万元,月息1分到2.5分不等,收到了300万元利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周某某则是在2006年时借出20万元,约定年息20%,一年后收回本息24万元,今年10月,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管理对象发生的这些行为都构成违纪: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简单来说,那就是:“瓜田李下,古人所慎。”和管理服务对象之间,态度要“亲”,在利益往来上要“清”,两者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