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分别对多次在短视频平台上侮辱、诽谤、恐吓法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当事人张某某、王某某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张某某系本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其不服济南市莱芜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张某某于2023年2月份起,多次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侮辱、诽谤、恐吓法官。
张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工作秩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六万元的决定。
王某某系济南市莱芜区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其所涉案件判决生效后,于2023年4月份多次在抖音上发布视频,侮辱、诽谤法官。
王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拘留十日、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司法权威不容亵渎!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