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败诉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少人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通常法院在审理不当得利案件时认为不当得利的基本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的原因。
那么,民间借贷纠纷败诉后,又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1.构成重复起诉
部分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不当得利案件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当事人及诉讼标的均相同,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数额和性质的否定,即推翻前诉的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要件。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参考案例:(2020)粤民申9546号、(2019)闽民申3778号、(2019)冀民申1237号
2.不构成重复起诉
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部分法院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重复起诉。按照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前述“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是借贷关系,而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是不当得利,二者诉讼标的不同,显然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民间借贷败诉后再诉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参考案例:(2020)皖民申140号 、(2020)鄂05民终1521号、(2019)鄂05民终2831号
三、是否得到法院支持?
1.不予支持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实践中往往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审理。
例如因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明自己应为案涉款项的合法所有者,故难以认定其合法权益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受有损失,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再如,虽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往往是一种消极事实,举证较为困难。当事人基于其真实意思控制财产的变动,只是基于现有证据,当事人给付原因无法认定,不存在给付意思欠缺或意思错误的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2332号、(2021)最高法民申3709号、(2020)闽民申2271号
2.予以支持
当事人曾以借款为由提起诉讼,但在当事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却被法院判决否定了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形后,当事人已无法举证证明,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成。而另一方为能在法律上继续合法占有案涉款项,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利益的合法性,在其无法举证有合法依据取得上述款项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一方主张案涉款项系投资款等其他用途,经审查该理由不能成立的,法院一般认定在另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案涉款项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认定另一方基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当事人案涉款项。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参考案例:(2014)浙民申字第234号
温馨提示
提及借钱时,要注意留存证据,不论是与人沟通还是后期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护权益对自己都将大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