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执行阶段不报告财产等被法院罚款,仍不悔改,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最终用刑期为自己的任性“买单”。近日,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清偿黎某借款本金517.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未清偿黎某的借款。2020年1月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知了吴某,但吴某未向法院报告其名下财产。
法院以吴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吴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后法院发现并裁定查封吴某所有的奔驰轿车,对吴某拒不报告财产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2021年8月吴某将其所有奔驰轿车作为质押向江某借款30万元,并在2022年1月归还江某9万元,以上财产及款项变动吴某均未向法院报告。后吴某被抓获归案,其家属代其将奔驰轿车主动上缴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