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化法院审判监督庭向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汤某发出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10000元的处罚决定。这也是我院今年作出的第七起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
本案为再审案件。原审时,汤某称被告虞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多次借款合计人民币530万元,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原审时被告虞某未到庭应诉,原告汤某隐瞒了虞某已偿还100万元借款的事实,致使原审作出错误判决。
去年,泰州中院发布《关于全面排查放贷活动、坚决打击“套路贷”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根据要求,我院审监庭对该类案件进行了复查。随着承办法官汪龙彪的进一步审查,发现该起民间借贷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法官审查了原告汤某被告虞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审一案,并查阅了被告虞某为嵇某燕、潘某提供担保而向原告汤某借款的另外三件民间借贷案件,查明虞某作为担保人的另外三件案件,原告汤某向嵇某燕、潘某、虞某等人主张的借款金额合计为250万元,经法院判决、执行,现已结案。原告汤某与被告虞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虞某向汤某借款五笔合计530万元,承办人经仔细核对每一笔借款、还款,并对汤某进行询问、核查,确认2015年9月1日的100万元借款虞某已经偿还。
原审中,汤某提交了原始借据五张及交付借款的银行汇款凭条,合计金额530万元,因被告虞某未到庭应诉,汤某隐瞒了2015年9月1日100万元虞某已偿还的事实,并在庭审时虚假陈述,致使原审作出错误判决,需再审予以纠正。
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汤某原审诉讼中存在的不诚信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对其向法庭撒谎、对法律蔑视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经过法庭的教育,汤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知司法威严,切不可存丝毫侥幸。
【法官说法】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虚假陈述,伪造、篡改证据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尊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希望本起案件能起到警示和普法作用,提醒诉讼参与人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