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借款人付某某因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被诉上法庭,河北某地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付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该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被告经网贷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玖富普惠平台(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撮合,与平台上的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分36期,等额本息方式偿还。随后,出借人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因被告自2019年5月开始逾期还款,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其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
同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庭审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借款协议一份,以证实被告通过玖富平台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对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债权转让、逾期利息计算方式、送达和通知等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具的划拨记录,以证实资金存管银行将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支付给被告,被告已经收到借款;
3、还款计划表一份,以证实被告实际还款及逾期还款情况;
4、CA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以证实被告申请电子签章的事实。
法院结合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被告付某某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玖富普惠撮合,与平台上的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3.55%,每月为一期,分36期偿还,每月的27号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另外,借款协议中对债权转让、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送达和通知等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资金存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8年2月将借款转入被告付某某指定账户。被告自2019年5月开始逾期,至今尚欠部分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未偿还。根据《借款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出借人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负责追偿。
法院认为,该案是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付某某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玖富普惠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付某某向出借人借款,资金存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8年2月将借款转入被告付某某指定账户,付某某理应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约偿还借款。被告自2019年5月开始违约,原告按照出借人与付某某在《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无偿受让该笔债权并对付某某提起诉讼,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原告要求被告付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判决,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付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