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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怎么打赢借贷纠纷,借钱不还怎么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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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兰儿给我打电话咨询。其妹妹红儿借给公司老板100万元人民币,约定利息1分。前2年都得到了兑现。不久前,红儿到公司要利息。老板对她说,今年公司的效益不好,你那100万折合成股份吧?来年跟着分红。红儿感觉没把握,托兰儿向我咨询怎么办好。


我让她将借据拍下来发给了我。我看后吃了一惊,心想是不是富婆都财大气粗,胸大心宽,压根就不当100万是钱。

这是对方开给她的借款收据如下。


收据

今宇宙商贸公司收到红儿交来的借款100万元,利息1分。利息一年一结。年底结算。

借款人:红儿 宇宙商贸公司(盖有公章)

2020年1月1日


聪明的友友,您看出该借据的漏洞了吗?幸好已经依约履行了2年。如果万一发生纠纷对簿公堂,女主红儿肯定要吃哑巴亏了。



遭遇借款不还,如何高效要回欠款?


说实话,做律师这多年,经办了不少追讨钱款的案子,能“顺利”要回来的不多,“高效”更是少见。


1、必须事先依法签订严谨、规范的借款合同,这是顺利、高效要回欠款的法律前提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钱退借据,理所应当。


借钱还钱,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最终的解决不论是否诉讼,但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


而证据就是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3大特征”。


法官判案凭靠证据来明辨真相,而当事人能否打赢官司,最终依仗的更是证据。


民事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而在这些所有证据中,对于借贷事实来说,书证是最原始、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即法律效力最高。


你说我欠你100万元人民币,何以为证?


借款合同?没有。借据?也没有。


哈哈,口说无凭。


如果空口说白话能作为证据的话,我还说你欠我100万美元呢?


对外借款,这是大事。双方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


是一定,是务必。而不是最好,也不是可签可不签。



2、如何依法签订严谨、规范的借款合同?


首先,要了解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钱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也叫出借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为借款人,也叫借入人。


通俗地讲,贷款人就是把钱借给别人使用的人,所以也叫出借人;借款人就是兜里没钱,向别人借钱花的人,所以也叫借入人。


聪明的友友,读到这里,您是否察觉出不对劲了?


在上述借款法律关系中,谁是提供货币的一方?红儿与宇宙贸易公司,究竟谁是贷款人,谁是借款人?


看看,一字之差,谬以千里,是非颠倒,即使在诉讼中能够得到纠正,但其过程的艰难与漫长,可想而知。


其次,要把握借款合同的特性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


而金钱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之所以特殊,就在于谁持有谁就有权使用。


张三将钱将借给李四,张三出借的是金钱的使用权,李四借入的也是使用权。


约定期限届满之时,李四可以偿还相同的种类即另外的钱给李四,而不必是原来的钱。


所以,借款合同原则上只发生迟延履行,不发生履行不能。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何况是借钱给你?还本还息合法又合理。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其次,要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也就是出借人,即把自己的钱借给别人使用的有钱人。


其主要义务当然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否则,如果因违约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并可以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贷款人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否则,借款人有权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的义务:


在法律中,借款人为债务人,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其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3、签订借款合同需要注意的几点:



(1)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新《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规定: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予以打击处罚。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务必注意,年利率24%应该是“吃息”的法定最高线


也许您会说,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你非要试着水蹚线,那也是没办法的事。


不过作为法律人,我还得敬劝一句:


法内赚钱,足够天高地远,盆满钵满;


法外玩火,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 文中人名、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