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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借贷纠纷限高令,法院被执行人限高多长时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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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累计向1600多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作为失信惩戒的重要手段,“限高令”成了法院发给“老赖”的必备“见面礼”。

“限高令” 来了,你准备好接收了吗?

“限高令”的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共11条,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限高令”直指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这些年,他们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都成了“限高族”

1

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被执行人广西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因被西乡塘区法院限制高消费,在公务出行受阻后,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交付执行款9万多元。

2

林某通过朋友借款5万多元用于资金周转,后因生意失败一直拖延还款。

法院判决后,林某干脆跑带外地失去联系,铁了心赖账到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准备在外地东山再起的林某因为“限高令”在筹备新店铺过程中处处受阻,主动联系法院还款。

3

张某通过朋友介绍与魏某相识,魏某称可以帮忙介绍大学入学名额,成功后收取相应介绍费。心动的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8000元汇给魏某,委托其为两名未达到高考分数线的学生办理入读大学事宜。因最终没有成功,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和魏某达成的委托合同扰乱正常的招生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合同无效,魏某返还张某委托费用54000元。判决生效后,魏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并从原单位辞职到外省谋生。

受到限制高消费等失信惩戒,已经在外地找到新工作的魏某在外出差返回时不能搭乘飞机、高铁等。因为出行受限严重影响正常工作,魏某主动联系张某协商,并一同到法院表示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偿还委托款。

因“限高令”处处受限,被执行人主动还款

“限高令”一出,坐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子女入学……处处受限……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不仅仅是“限高”,一旦违反,还有更严重的后果等着你!

特别警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限高起于失信,

亦可终于诚信。

法院生效判决并非儿戏,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切莫以身试法做“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