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设备,近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郑某一审获刑七个月。
2013年6月,郑某注册成立纸箱包装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京山市人民法院对杨某与郑某、廖某、纸箱包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郑某及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同年2月,郑某在被查封财产清单(复膜机、切纸机等设备共12台)上签字确认。后京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郑某及公司偿还杨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2018年6月,郑某在明知纸箱包装公司厂房内的上述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委托其子将上述所有设备变卖给他人,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去年11月,郑某在广东省被抓获归案。
京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郑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通讯员范雪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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