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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普及一下乌鲁木齐借贷纠纷咨询,新疆私人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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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等书面凭据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有力证据,没有书面的借款凭证要想证实借贷关系成立在法律上并不容易。很多民间借贷案件因为出借人无法证实借贷关系,仅仅凭银行或者微信、支付宝转款记录起诉要求收款人还钱在法院都败诉了。借贷关系成立要有书面文字明确表述借款才能证明借贷关系。当然,没有书面的借款凭据,收款人承认借贷关系的也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并不都是直接的借款形成的,一些民间借贷是在商品交易过程,投资理财过程,合同贸易活动,合伙创业或者婚恋交友等过程中形成的,这样的借贷关系认定法律上难度更大。新疆乌鲁木齐市男子在生意过程中与一女子形成了20万元的借贷,但是由于还款说明上的一句话,男子在法院起诉要求女子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过程中,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为什么存在20万元的借款事实法院却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的70后男子王某某是青岛JX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同时还担任厦门YX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而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60后女子秦某某是工程项目小包工头。2014年11月29日,秦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收条》:“今收到YX消防公司大公馆项目(通风防排烟工程)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此款为借支王某某个人款项,当YX公司项目款已到账上,及时还给王某某。备注:其中5万为王总个人款项垫付。”

2018年5月29日,秦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情况说明》:“……我经销部到年底给工人发工资,厦门YX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没给付款,实在没办法,在2014年11月28日借厦门YX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个人贰拾万元用于给工人发工资。厦门YX工程有限公司把工程付给我经销部后,一次性还给王某某,前面打的收条时间太长,特今天作情况说明。”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秦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61,241.44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秦某某支付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认为,《收条》《情况说明》对于还款时间的约定为“当YX公司项目款已到账上,及时还给王某某”及“厦门YX工程有限公司把工程款付给我经销部后,一次性还给王某某”,可见,案涉借款还款期限的约定是明确的。王某某未提交厦门Y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借款的还款时间尚未届满,对王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某坚持主张秦某某应当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王某某已经将20万元交付给秦某某,秦某某亦认可收到20万元,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如果秦某某将《收条》载明“当YX公司项目款到账,及时还给王某某”、《情况说明》“厦门YX工程有限公司把工程款付给我经销部后,一次性还给王某某”约定为附条件,将会导致我永远无法实现债权,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

秦某某辩称,王某某作为YX消防公司大公馆项目负责人,其将工程款支付给秦某某属于职务行为,剩余工程款项至今未给付。即使该款项存在借款行为,双方在《借条》以及《情况说明》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涉案的还款时间未到期限,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与秦某某签订的《收条》《情况说明》均明确约定了当YX公司项目款到账后,秦某某将及时归还王某某,可见双方对还款条件做出了约定,而目前YX公司项目款并未到账,还款条件并未成就。其次,从《情况说明》的内容来看,款项是因厦门YX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没向秦某某付款,王某某作为当时厦门YX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对此情况明知,王某某的做法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022年12月2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王某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是消防工程承包方负责人,与工程施工方负责人之间因为20万元借款引发的。实际上作为工程承包方的公司在2014年的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不按时给包工头进行工程结算,包工头秦某某为了给工人发工资,不得已向发包方公司负责人个人借款20万元。当时的收款条写明发包方公司工程款到施工方账上后,秦某某偿还发包方公司负责人个人借款20万元。但是发包方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施工方秦某某再次出具情况说明,一旦发包方工程款到账就偿还发包方公司负责人个人借款20万元。

也就是说王某某和秦某某的借款是由于工程款结算问题形成的。王某某既是公司负责人,又是20万元借款的债权人,本来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但是公司没有付,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借给秦某某20万元,本质上20万元应当是公司支付给秦某某的工程款。双方在收条中约定借贷关系时,同时约定了还款条件,就是王某某的公司支付工程款给秦某某后,秦某某偿还给王某某个人借款20万元。

王某某的公司一直没有给秦某某支付工程款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某偿还20万元个人借款及利息。法律上约定的还款条件没有出现,王某某公司都没有付款,秦某某当然不应当给王某某偿还个人借款。这是由于王某某不诚信造成的,本来作为公司负责人应当以公司名义给秦某某20万元借款,却额外地以个人名义借款秦某某20万元,事后还起诉要求秦某某还款,这就是一边赖账,一边借贷要求还款支付利息!这种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就非常有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