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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4447号

罗嘉、罗奇辉、龙芳:

本院受理原告杨辰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助听器和调试费产生的费用78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