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在日常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同样都是关于“借钱”的问题,究竟有何区别呢?本文将对此问题展开分析——
首先从定义来看:
(1)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金融活动,不同于获得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高利贷其实本质上仍属于民间借贷,只不过特殊在,相比于一般民间借贷的利息要高出很多,但体现的依旧是双方意思自治,因此借款行为本身和一定范围内的利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所以总体来看,高息放贷行为,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那么由此发生的借贷纠纷,仍属于民事调整的范畴。
(3)套路贷本质上与民间借贷、高利贷不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1)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主要区别在于利息的不同。
以往(2015年-2020年)我们说,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大家经常听到的 “两线三区”——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所以放在之前,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24%的情况,即视为高利贷,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而如今,我们知道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出台后(2020年8月20日以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被大幅降低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所以现在,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目前计算是15.4%),即视为高利贷,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新规出台后实践中可能会面临的一些疑问,之前文章中做过解答:
(2)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民法调整范围的行为,后者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当然,我们说,民间借贷(高利贷)行为也可能会涉及一些违法犯罪问题,这一点放到后面展开来讲。
(1)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但因其资金
比如民间借贷资金
再比如民间借贷资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资金
(2)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同上述一样——
因资金
除此外,高利贷行为还极易引发其他刑事犯罪行为:比如暴力讨债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的非法拘禁、绑架、诈骗、故意伤害等。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职业放贷行为还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将职业暴力催收高利贷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将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
(3)套路贷本是就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可能会涉及多种犯罪行为——
比如【诈骗罪】:行为人实施套路贷行为过程中,行为特征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
此外根据具体案件情节不同,还可能会涉及【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等多种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套路贷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套路贷犯罪行为中涉及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
*附一个曾经写过的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