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享
大家好,下面分享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案例中涉及到的地名、姓名、公司名称及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等都是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民事诉状
原告:天海市双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海市重心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151XXX。
联系人:何XX
被告:石XX,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天海市重心镇双桥村三社20号,电话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按月利率8‰承担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整(支票转帐),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八,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到期共计还款109600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整(支票转帐),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八,借款期限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到期共计还款164400元。还款日期届至,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海市双桥科技有限公司
天海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民天海市双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石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3年2月14日经天海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石X偿还天海市双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5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3年
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于2027年12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于2028年12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若石X未按上述约定数额及期限偿还借款,天海市双桥生物科技开发公司可以申请执行全部借款;
二、天海市双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天海市双桥生物科技开发公司与石X于2023年2月14日经天海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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